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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兴权律师成功为尚某故意杀人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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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兴权律师成功为尚某故意杀人案辩护----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2013-05-10 15:14:33)

分类: 法治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鄂刑终字第134号

    原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尚某,男,1953年10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郧县,身份证号码420321x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郧县xx镇xx村x组xxx号,捕前租住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河南路八号里9号,2012年2月14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石兴权、邱林杰,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尚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2年7月5日作出(2012)鄂十堰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尚宗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检察员王秀瑞、彭胜勇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尚某及其辩护人石兴权、邱林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2年2月13日中午,被告人尚某酒后在其租住的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河南路八号里9号院内烤火,期间因拿房东雷某的柴火,二人发生争吵,被他人劝开。当日15时许,尚某与雷某再次发生争吵,尚某遂返回二楼租住处,拿了一把尖刀来到院内,朝雷某身体连捅三刀,致雷当场死亡(女,殁年66岁)。犯罪后,尚某将尖刀丢弃在现场,拨打“110”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医鉴定,雷某系锐器刺破双肺及胸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分局汉江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2月13日16时2分,汉江路派出所接“110”指令:十堰市张湾区东风到郧县天桥处有人报警称其在此杀了人,请公安机关抓住他,请处理。接到指令后,汉江路派出所所长陈虎立即向分局领导报告警情,同事带领民警许文林、孙培源迅速赶赴现场。现场位于汉江街办河南路八号里9号,民警在案发现场地面上发现一滩血迹及一把不锈钢刀。民警许文林、孙培源立即对现场实施保护并在现场周围展开搜索查证工作。在工作中群众发现距离案发现场往十堰市福利院方向约六、七十米远处路上一名正在往案发现场方向走来的男子,立即向民警反映该男子就是犯罪嫌疑人。民警许文林、孙培源立即赶上前去,果断将该男子控制住,同时该男子也对民警说:“我杀人了。”民警许文林、孙培源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经查该男子叫尚某。

    2、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调取的“110”接警记录、电话录音、报警电话13227619209的机主信息及其在2012年2月13日的通话记录证实,尚某打电话报警称其杀人了、请公安机关抓他的情况。附有尚某打110报警投案的电话录音及胡某打电话报警的录音光盘。

    3、证人牛某、卫某、李某、李某庆、胡某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分别证实了尚某与雷某发生冲突的情况。

    4、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我在卧室内睡觉,大约14时左右,我被楼下的吵闹声吵醒了,听到楼下蔡家老奶奶在骂一个老头子,说柴是她的。我听了觉得烦,就从我的卧室到我儿子的卧室去睡。睡了一会,听到蔡家老奶奶在楼下一声尖叫,我就赶紧起来,在我儿子的卧室玻璃窗处看到蔡家老奶奶躺在河南路八号里9号院子门口处,我看到老头子从院子的门口出去。我就一直站在那里看着,大约过了2分钟,我看到蔡家老奶奶还在楼下躺着,感觉不对了,我就赶紧去找胡某,告诉他他母亲在院子门口躺着,要他赶紧回去看。梁某经辨认照片,确认蔡家老奶奶就是雷某,老头子就是尚某。

    5、出诊医生王某、护士李某的证言证实,其赶到现场时发现雷某已经没有心跳等情况。

    6、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证实了现场的状况及从现场提取的地面血迹和一把尖刀。

    7、十堰市公安局(十)公(刑)鉴(DNA)字[2012]018号生物遗传关系鉴定书证实,在排除双胞胎和近亲的前提下,现场地面血迹和现场遗留的一把尖刀上可疑血迹均检验出人血,且其DNA分型均与死者雷某的DNA分型相同,支持为雷某所留。

    8、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十公(张)鉴(尸)字[2012]00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了雷某死亡的原因。

    9、在案的物证尖刀经尚某辨认,确认系其作案使用的工具。

    10、十堰市公安局汉江路派出所的户籍证明分别证实了雷某、尚某的基本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