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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强奸罪量刑标准、立案标准、判刑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强奸妇女1人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四年;强奸妇女每增加1人的,增加三年确定基准刑;对同一妇女强奸,每增加一次,增加一年确定基准刑。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强奸妇女3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1人、二人轮奸妇女1人或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增加三年确定基准刑;参与轮奸的行为人在2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增加一年六个月确定基准刑;被害人每增加1人,增加一年确定基准刑;对同一妇女强奸,每增加1次,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量刑尺度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在量刑基准的基础上相应增加刑期确定基准刑: 
  
  (一)强奸妇女致1人轻微伤,增加三个月确定基准刑;致1人轻伤,增加一年确定基准刑; 
  
  (二)奸淫13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幼女1人的,增加十个月确定基准刑;被害人年龄每减少一岁,再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合议庭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对于基准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对于基准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可行使二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