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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解读-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 (2011-04-16 02:15:44)

标签: 诈骗罪 司法解释 解读 恶意 招摇撞骗

诈骗罪最新司法解释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1日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为了便于大家理解适用,本人花了点功夫,对该司法解释逐条进行解读,如有不当之处,敬请指出。括号内为解读内容。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1条:1、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诈骗3千到1万为较大,3万到10万为巨大,50万以上为特别巨大)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解读: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与诈骗财物数额有关。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司法解释,3千至1万元的,为数额较大;3万至10万元的,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一级的高院、高检联合制定颁布。例如,对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可能上海市规定为5千元,深圳规定为8千元,中西部地区规定为3千元;则满了3千元的,在中西部可以定罪,在上海或深圳则不能定罪,只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2条:1、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2、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解读:1、“酌情从严”虽不是法定量刑情节,但司法解释的意思是一般应当从重处罚,即,比没有该情节者适当判重一些。2、数额仅是接近“巨大”标准,但具有(1)至(5)项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适用3至10年有期、并处罚金的法定刑;3、数额仅是接近“特别巨大”标准,但具有(1)至(5)项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适用10至15年和无期、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的法定刑;4、所谓诈骗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实施诈骗活动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诈骗集团中起组织、领导或者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5、“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由各省一级的高院和检院联合制定。)

    第3条: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2)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都快一审宣判了,还能不起诉?)

    (3)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4)被害人谅解的;

    (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