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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周某贩卖毒品罪一案 获刑8个月罚金二千

上海市周某贩卖毒品罪一案 获刑8个月罚金二千

2011-10-12 来源:为你辩护网 浏览次数:0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8)沪二中刑终字第11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0八年一月四日作出(2008)虹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对周某犯贩卖毒品罪(查看贩卖毒品罪立案标准、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周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周某申请撤回上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决认定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有效,建议准许周某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意见正确。上诉人周某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周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8)虹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建民

审 判 员  吕永波

审 判 员  刘忠伟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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