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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交通肇事辩护词(一)
案情介绍: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王新是这起事故被指控的肇事司机,但在这场事故中,却存在诸多疑点,证据明显不足。因此,我就这些疑点发表了一些辩护观点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接受王平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王新涉嫌交通肇事罪的一审辩护人,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以及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我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为履行辩护人的职责,依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相关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新证据明显不足。在今天的庭审中,公诉机关虽然出示了多大近三十份的证据材料,但是辩护人首先认为这些证据材料中没有一份证据是可以作为定案的直接证据,其次这些证据本身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以达到排除其他一切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国民犯有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关于公诉机关提出的证据材料的观点
1、被告人王新的前后八次供述与辩解前后矛盾,但均未承认自己撞死本案受害人刘继。由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本身可能全面反应案件事实,同时又具有较大虚假可能性的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鉴于本案被告人的供述前后不一致,相互矛盾,其供述自然不能作为证据予以采信。
3、事故认定书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之一,但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所有的证据材料必须经庭审质证,质证后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方能作为定案依据。而本案中该事故认定恰恰是建立在一些罗列的相互矛盾或明显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证据材料基础上作出的认定,因此该事故认定书以及它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4、尸检报告书的真实性不持异议,该报告表明被害人刘继生前因头部及腹部遭受巨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及腹腔脏器损伤死亡,其损伤特征符合车祸形成。但同时刘继身体部位受伤特征也表明身前遭到正面巨大外力撞击致死,而本案相关证据材料足以反映出案发前被告人与被害人均是有南向北通向而行。如果被告人王新摩托车撞伤被害人,也应该是从被害人背后撞击,而不是身前。尸检报告表明被害人身后几乎完好无损,因此本案审理至此无法查明被告人王新如何从被害人身后撞击,而被害人身后完好无损,身前遭受巨大撞伤这一奇怪现象。如按公诉机关辩解,在撞击时被害人正好转身而撞击其身前部位,公诉机关却又无法拿出充分的证据来印证这一假设。因此,该鉴定书虽鉴定被害人属车祸死亡,但与被告人摩托车相撞的特征无法吻合。另外尸检报告检测内容中对死者衣裤也进行了审查,而在报告结论中没有结论反映被害人衣物上摩托车的遗留物比如车辆的轮胎纹印、碎片、漆印等,该份尸检报告恰恰说明了被害人刘继被撞与被告人王新的驾车行为没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