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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辉新律师关于会宁特大枪击故意杀人案的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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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辉新律师关于会宁特大枪击故意杀人案 的一审辩护词 (2012-09-01 20:05:23)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和《律师法》之规定,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何辉新律师受被告人曹吉全父亲曹富荣之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曹吉全的同意,担任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出庭参加今天的诉讼。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此之前,辩护人查阅、复制了涉及该案的全部卷宗资料和证据材料、先后三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清楚了本案案情,现结合本案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在正式发表辩护意见前,请允许我作为辩护人,对本案中的遇害者表示沉重的哀悼,对本案中的伤者表示深切的同情。接下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仅代表我作为一名辩护律师的专业操守和法律良知,如有受害人家属和伤者家属不中听之处,请理解一个辩护律师的职责。)

    辩护人总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曹吉全犯罪的主要事实没有异议,对于针对不同被害人的罪名指控有异议;由于被告人曹吉全对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的指控,当庭翻供,辩护人结合庭审情况,认为公诉方对该罪名,没有完成举证责任,指控的证据不足。


【关于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曹吉全对被害人王致达、吕小红、李海玲、王娟亭、李世忠、李海峰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故意伤害罪。

通过庭审查明,被告人曹吉全跟被害人王致达并不认识,也叫不上名字。只是知道那个跟着王娟亭来到会宁县的小伙子是他喜欢的女子王娟亭的男朋友。他只是想打昏他和王娟亭,然后背走王娟红,准备在其报仇后,与其双方自杀,共赴另一个世界,完成其畸形的爱恋。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和意图,不具备故意杀人的主观构成要件。

通过庭审查明,被告人与吕小红并无仇怨,在案发前的过年期间,吕小红还热情的邀请其到家做客,曹吉全对吕小红心怀好感,其没有杀吕晓红的动机。

同样的,曹吉全跟李海玲、李海峰并没有恩怨,没有杀害的动机,只是想伤害他们。

至于对李世忠,被告人曹吉全对此人是怨恨的,在伤害李世忠伤害的过程中,李世忠的孙女哭着求饶,他动了仁念,并没有继续伤害下去,亦不应该认定为对李世忠的伤害行为是故意杀人。


【关于精神病鉴定】

    被告人是否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病理性心理疾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其是否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结论,才能让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实施伤害行为前反常行为,譬如他在正月里的寒风中呆立三、四个小时的怪异行为,在庭审中的表现,在实施报复计划中的烦躁、恐惧和疯狂,以及被告人母亲、外公自杀的历史,都使我们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被告人曹吉全是否有“精神病”或者其他“病理性心理疾病”。关于这点,辩护人在庭审举证时已经依法向合议庭提出了对被告人曹吉全做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申请,希望合议庭本着将本案办成经得起时间检验的“铁案”的司法理念,准许并委托法定机构对被告人做精神病鉴定。


【请对被告人曹吉全不判处死刑】

    第一点:导致被告人曹吉全作出这种匪夷所思的行为的原因是爱恨情仇。

被告人年幼时就埋下仇恨的种子,多年以前,从被告人童年时代,就开始了,复仇的阴影是被告人一直笼罩在曹吉全心里,是从听到其母亲自杀前的临终嘱托开始,这是一个死结。曹吉全一直解不开,他无数次试图解开,曹曾到西藏,青海,朝拜高僧大德,希冀能打开自己的心灵,解脱自己。使自己忘记仇恨,忘记人世间的恩恩怨怨,一心向佛,可是,上苍并没有恩典他,并没有垂怜他,他失败了,败给了自己狭隘的心胸。

    还有一个死结就是被告人畸形、病态的爱恋,自我感动的爱恋,被告人一直以为自己跟被害人王娟亭在谈恋爱,即使王娟亭冷落他,他也一直自我暗示,自我激励,希望通过自己艰苦卓绝的努力,感动王,使王接受自己,爱上自己。可是,他错了,王根本就没有明确表示过爱上了他,他很愤怒,很羞愧,最后选择了一种超乎正常生活逻辑、经验和伦理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