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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私自开回被扣车辆 法院称认定盗窃罪不公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徐某的面包车被民警扣留,徐某偷偷将车开走,被以涉嫌盗窃罪诉至海淀法院。海淀法院昨日透露,法院认为盗窃罪对徐某过重,明显不公,一审以非法处置被扣押的财产罪判其有期徒刑10个月。

  “车辆被扣车主仍有所有权”

  海淀法院认为,因为徐某的犯罪故意是逃避公安机关的管理和处罚,并非非法占有,而盗窃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涉案车辆为徐某合法购买,虽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但并不能否认徐某的合法所有权。

  徐某没有向公安机关追索,表明没有非法占有该车的目的,将车取回只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处罚及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海淀法院认为,徐某的行为并没有直接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关系,而是侵害了司法机关的管理秩序。盗窃罪所侵害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徐某擅自取回的是本人所有的车辆,并没有直接造成任何主体的财产损失。

  判决盗窃罪会量刑不公

  海淀法院判决书显示,依据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徐某应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对于仅仅是为了逃避几百元处罚的徐某来说,确实有失公平。

  但徐某非法转移其被公安机关合法扣押财产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公安机关正常的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若不惩处也将有失公正,所以以非法处置被扣押的财产罪判其有期徒刑10个月。

  宣判后,徐某尚未表示上诉。

  - 事件回放

  今年3月26日,徐某驾驶一面包车在海淀苏州桥发生追尾事故,执法民警认定其负全部责任,将车扣留,同时通知其持该车保险单到交通部门,得到确认并开具放车单后方可将车取回。当日下午,徐某在未取得放车单的情况下,持备用钥匙将车开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7万余元。

  检方认为,徐某秘密窃取在国家机关管理中的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检方和法院看待此案角度不同”

  本报讯 (记者王殿学)昨日,北京大学刑法专家陈兴良表示,此案属有争议的案件,检方和法院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对罪名的认定也不同。

  陈兴良介绍,公民的私人财产被国家机关扣押时,性质会发生转化,如果徐某将车开走,还拿着扣车单找交警部门要车,那就涉嫌构成盗窃罪,如果徐某没有索要车辆,情况就有些复杂。

  陈兴良称,案件的定性需要看徐某将自己的车开走的主观目的,但实际办案中,认定徐某的主观目的需要有充分的证据。

  陈兴良认为,检方将车辆认定为国家机关管理中的财物,认定为盗窃罪,而法院的判决是根据具体的案情,认定被告人没有侵犯国有财产权而只是侵犯了司法秩序,所以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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