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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组织传销活动中犯抢劫罪的主从犯的认定
关于在组织传销活动中犯抢劫罪的主从犯的认定
作者:李华 顾佰成 发布时间:2012-11-21 15:27:53
【案情】
【分歧】
本案中在对罗某是主犯还是从犯的认定上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应当认定主犯。第二种意见:罗某在实施抢劫过程受到传销组织上级人员的授意和安排,抢劫财物全部上交,作用较小,应当认定是从犯。
【管析】
我们赞同第一种观点,应当认定罗某为主犯。
一、从量刑技术角度。
本案中罗某先指使杨某等人将张洪强行带回传销点,继而又指使多名传销人员对张洪进行辱骂、恐吓和殴打,并抢走银行卡取走巨额现金。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应当认定主犯。但本案特殊在罗某是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所犯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八条,“……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每个传销点仅十余人,罗某作为一个传销点的主任(C级),达不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案标准。传销组织作为一个自上而下等级分明组织体系,除了最高级别外,每一级别的传销人员的活动都要受上一级别的领导,但是因级别不同这种上下级关系紧密程度也不同。一般来说,传销点头目这一级别与其上级和下级关系较为紧密,而后二者关系紧密程度又大于前两者。因为新加入成员的多少直接关系传销组织中的成员收益多少。
虽然罗某辩称在实施抢劫过程受到传销组织上级人员的授意,抢劫财物全部上交。然而不能因此而就认定其在抢劫犯罪中是从犯。首先,本案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罗某受上级人员授意。其次,即使本案中罗某受到上级人员指示,也不宜认定其为从犯。本案中的传销组织分为五级,其中C级是承上启下的关键一级,每一个传销点都由一名C级主任负责,C级主任负责传销点日常管理,包括对新来人员“教育”。可以说传销组织中针对新来人员实施的各种犯罪往往来自于最低的三个级别,如本案中C、D、E三个级别,而传销点负责人常常扮演着组织者角色。本案中罗某虽然没有亲自在现场实施抢劫行为,但是他对邀集来的其他传销人员将会对被害人张洪实施恐吓和殴打是明知的。事后还从张洪的卡里取钱交给上线。根据罗某在传销点中的地位以及在实施抢劫过程中的作用应当认定其为主犯。
那么如何认定罗某把从被害人身上取得钱和物品交给上线?首先,交给上线并没不意味着他对该财物没有非法占有之意,因为交给上线的钱最终会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他。罗某对被害人张洪的财物主观上仍有非法占有之意,这也是他们实施抢劫的内在驱动力。其次,当罗某把抢得钱财上交只是对赃物处置方式,此时抢劫行为已经既遂,并不影响其构成抢劫罪的定性。
二、从刑事政策角度
从九十年代后期到现在伴随着我国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持续严厉打击,以及对传销活动造成社会危害的宣传,“传销”在今日中国的社会生活中已经“声名狼藉”,现在很少有人会在明知对方是传销组织的情况下仍自愿参加。因此,“欺骗”加“暴力”组合日趋成为传销组织增加新成员主要方式。本案中被害人张洪就是在网上被传销人员骗到传销点的,然后传销组织成员通过暴力手段取得其财务的。现在传销活动中越来越多的涉及其它犯罪。一些传销组织俨然成为一个准黑社会性质组织,传销组织成员为了“拉人头”,增加“入门费”,往往采取抢劫、绑架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传销组织日趋成为各种非法牟利型犯罪的寄生体。因此,我国必须对传销活动涉及到的各种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