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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雅奇刑法抢劫罪讲义

蔡雅奇刑法抢劫罪讲义 (2012-03-24 19:59:52)

标签: 司法考试 刑法 抢劫罪 刑法讲义 教育 分类: 司法考试

2012年司法考试刑法专题精讲

                      

蔡雅奇

 

专题  抢劫罪

一.概念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前者为手段行为,后者为目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一)犯罪主体

1.一般主体即可,即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

2.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转化型的抢劫罪”的犯罪主体,进而构成抢劫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如果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二)主观方面

1.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例外情况是刑法第289条的规定。

提示注意11

刑法第289条规定,聚众“打砸抢”,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抢走公私财物固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毁坏公私财物也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法律拟制

(三)客观方面

1.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并因此致被害人不敢、不能或者不知反抗,从而强行劫取公私财物。

提示注意2

对这里的“当场”做实质性的扩大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段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当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

2.暴力方法,指对被害人当场不法使用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等。

提示注意3

“暴力”的程度:必须达到足以制服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

“暴力”的对象: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抢劫分子使用暴力的人使用暴力,都成立抢劫罪。

3.胁迫方法,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

提示注意4

“胁迫”的程度:必须达到足以制服被害人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已经抑制了他人的反抗。

“胁迫”的内容:暴力。换言之,如果胁迫的内容不能兑现,马上就付诸实施暴力,胁迫以暴力为后盾。

4.其他方法,指除了暴力、胁迫之外的造成被害人不敢、不知、不能反抗的方法。如用酒灌醉、用药麻醉。

提示注意5

只是单纯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进而取走财物的,应定盗窃罪,而非抢劫罪。

5.强行劫取财物,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它意味着,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提示注意6

    抢劫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只能成立抢劫罪的未遂。例如,行为人实施的暴力、胁迫等行为虽然足以制服对方反抗,但实际上并没有压制住对方的反抗,对方基于怜悯而交付财物的,只能成立抢劫罪的未遂。

(四)犯罪客体

1.复杂客体,即他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主要客体为财产权利。

2.犯罪对象:在故意抢劫财物但实际上抢劫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或者相反的情况下,应在重合限度内认定为抢劫罪。如果明知所抢劫的对象既有财物,又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倘若不是明显具有两个行为,属于一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按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处理。

三.转化型的抢劫罪之一:事后抢劫

1.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抢劫罪)的规定处罚。

2.前提要件: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

提示注意77

尽管刑法的表述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但并不意味着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既遂,而是意味着行为人有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故意与行为即可。

3.时间要件:行为人必须当场使用了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提示注意88

暴力、威胁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足以制服被害人反抗的程度。

暴力、威胁行为的对象:不一定是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对象,只要是对有权处分的人以及其他妨碍犯罪分子取得财物的人使用暴力或威胁,都转化为抢劫罪。

提示注意9

对此处的“当场”同样应做实质性的扩大理解,包括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

4.目的要件:行为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除此三目的外,都不能转化为抢劫罪。

提示注意1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