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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量刑标准

广州知名组织卖淫罪律师   王(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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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和律师经济法学研究生毕业,长期从事法律研究与实践工作,有能力必胜诉!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13层A座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一、关于组织卖淫罪
现行刑法中的组织卖淫罪可以追溯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1997年刑法修改后被纳入刑法典中,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卖淫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虽然组织卖淫者通常也以营利为目的,但立法并没有将营利目的规定为主观条件。卖淫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但卖淫者具有营利目的,不等于组织者必然具有营利目的。(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手段可以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3)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几个人,也可以是一个人,关键要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对卖淫活动是否进行控制。
二、关于组织卖淫罪的处罚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 的;(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 收财产。组织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 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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