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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之成律师担任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二审
吴之成律师担任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2014-08-24 21:05:36)
标签: 杨金柱 吴之成 刑事辩护 辩护律师 时评
吴之成律师担任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
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吴之成律师按:我的当事人谭某是一离异女子,她在辛苦抚育两个小孩的同时,还得忍受爱情遭受欺骗的痛苦。不巧的是,屋落偏逢连夜雨。2012处3月18日晚9时许与杨某芬一家的纠纷,又让她足足坐了一年半的牢。可这一切,均没有改变她还原事实真相、给自己讨一个说法的初衷。一审时,她在牢里,她姐给她聘请的两个律师,她很不满意。二审时,她已刑满释放了,她亲自挑选了一个律师,看到本律师的信息时,她又产生了聘请本律师的强烈愿望,可又苦于袋中无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她拨通了本律师的电话。本律师与她详聊了一个多小时,她很满意,她随后断断续续讲了她的苦衷,本律师没听她讲完,直接按照《刑案我来辩,费用你来定》的规则来处理代理费的事,她的眼里充满了泪花……
本网讯,2014年8月7日,谭某与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签订湘岳律【2014】刑字第21号《委托协议》,委托吴之成律师担任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谭某与游某峰于2011年离婚后与被害人杨某芬之女杨某凤建立了恋爱关系。2012年3月18日21时,被告人谭某来到长沙市岳麓区桔子洲街道科教新村3区8栋1楼的杨某凤租住处,先用拖把棍捅破杨某凤家的玻璃后,与被害人杨某芬发生口角与扭打。在扭打的过程中,被告人谭某持砖头砸中被害人杨某芬的右膝盖,致其右髌骨骨折,髌韧带断裂及右膝软组织挫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芬的伤情构成轻伤。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湘雅司鉴【2012】临鉴字第934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杨某芬的伤残构成八级伤残,后期医疗费用约需人民币8000元,伤后休息5个月。
该院认为,被告人谭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及罪名成立。据此,判决被告人谭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谭某以她没有用砖头砸人为由,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律师经审查材料后认为,本案虽然诸多证人证词讲到了杨某芬被谭某扔过来的砖头砸伤腿部的事实,但本律师坚信这一行为攻击方式无法导致杨某芬右膝髌骨横行性分离骨折、髌韧带断裂及右膝软组织挫伤的结果。为了准确查明案情,还谭某一个公正的判决,本律师现已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侦查实验申请。
拟稿人:吴之成律师
2014年8月10日
附:侦查实验申请书
申请人:吴之成,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谭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的二审辩护人。
请求事项:
请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公安机关就杨某芬的右腿关节内侧在只遭受一次攻击的情况下,能否导致其右膝髌骨横断性骨折进行侦查实验。
事实与理由:
谭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上诉一案,已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谭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谭某的二审辩护人。经审查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以及听取了谭某对案件事实经过的陈述以后,本辩护人认为有委托公安机关对杨某芬右腿髌骨骨折的形成进行侦查实验的必要。其理由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