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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抢劫罪辩护成功案例

抢劫罪无罪辩护成功经典案例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因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并依法逮捕,曾羁押于太原看守所,现关押山西某监狱。太原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范某抢劫罪,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不服,依法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刘海平律师在二审阶段担任辩护人,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本案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理。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经审理认为:被害人赵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魏某、赵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内容在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描述方面存在矛盾,公诉机关指控该起犯罪系范某伙同张某实施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对相应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宣告张某无罪。

审理经过:

原一审情况:

公诉机关太原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男,40岁(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太原市,小学文化,农民,住太原市某区 某街道某村某某号。

被告人张某,男,41岁,(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潍坊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太原市某区某某号。2006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抢劫事罪于2011年1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某看守所。

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范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下略)。被告人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依法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情况:

太原市刘海平律师在二审阶段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担任被告人范某的辩护人。本律师通过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查询有关法律法规,仔细研究公安、检察、法院的案卷材料,依法找出了各证据间的不合理甚至矛盾之处,决定对本案做无罪辩护,主犯张某无罪,理由:本案事实不清,不足以认定范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的唯一性,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查证。据此,本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2011)刑字第某某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将本案发回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发回重申情况:

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立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省略)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赵某。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刘海平到庭参加诉讼。

辩护人仍然做无罪辩护。经过法庭调查、质证和法庭辩论。被害人做最后陈述。关于被告人张某辩称其未实施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犯罪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辩称指控张某犯抢劫罪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害人高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魏某、赵某证言及范辨认笔录证明内容在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描述方面存在矛盾,公诉机关指控该起犯罪系某伙同张某实施证据不足,指控不能成立,对相应辩解、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宣告张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