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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无罪辩护词(范文)
运输毒品罪无罪辩护词(范文) (2012-08-29 07:04:04)
标签: 运输毒品罪辩护 文化 分类: 文书范文
运输毒品罪无罪辩护词(范文)
【大理著名毒品类金牌辩护律师——马培杰律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大理著名毒品类金牌辩护律师——马培杰律师】
辩护人认为:
一、赵XX不具备运输毒品罪的主观要件。
从莫不存在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
公安机关对莫年运输毒品的事实,并不能表明赵XX对运输毒品的明知。
对承认运输毒品的事实,实际上却却忽略了本案根本的犯罪主观动机,无法说明被告人赵XX在被抓获之前对所查获的物毒品是否明知的事实。因为,赵XX对事情严重性的认知能力有限,文化程度不高,加上紧张,他的回答也属于朴实、真实的回答。请法庭注意,他的回答是在公安机关查获犯罪、得知包内放有毒品的情况下,对当时情况的简单描述,如果将这种描述草率定义为我国刑法规定的“明知”,对被告人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公安机关含糊供述的几次笔录认定被告人对运输毒品事先明知,很显然不符合刑事诉讼法定罪原则。
2007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毒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明知的认定问题,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一)执法人员在口岸、机场、车站、港口和其他检查站检查时,要求行为人申报为他人携带的物品和其他疑似毒品物,并告知其法律责任,而行为人未如实申报,在其所携带的物品内查获毒品的;(二)以伪报、藏匿、伪装等蒙蔽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在其携带、运输、邮寄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三)执法人员检查时,有逃跑、丢弃携带物品或逃避、抗拒检查等行为,在其携带或丢弃的物品中查获毒品的; 知道莫XX等人运输毒品的事实,其没有帮助他人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请求法庭审查核实。【大理著名毒品类金牌辩护律师—马培杰律师:13508724904】
二、赵XX在客观方面没有运输毒品的行为。
在本案中,赵XX就是一个简单的驾驶员,被一直排除在毒品运输的整个过程之外,对毒品运输的来龙去脉毫不知情,没有参与具体的运输毒品行为,也没有实施客观上的运输毒品行为。
(一)赵XX出现在本案中是单纯的提供运输服务的行为。
根据被告人莫的雇请,以二万元的运输价格,连人带车供被告人莫XX使用的支配外出旅游这一事实,二人的说法是一致的。【大理著名毒品类金牌辩护律师——马培杰律师:13508724904】
(二)赵XX不是本案毒品的主人。
根据被告人莫三人各认购三块共计9快,张XX认购7块,顾XX通过打给莫XX电话认购6快,上述合计23块。
请注意,在这个过程中,赵XX是被一直排除在外的。
(三)赵XX没有参与本案毒品的接取。
根据被告人莫年携带装有毒品的黑色背包上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