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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侦查方法

抢劫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侦查方法 (2011-01-09 15:15:48)

标签: 文化 分类: 老海之说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立案。

抢劫案件中,抢劫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案件由森林公安机关管辖。

本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本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了财物,也无论抢到的财物多少,原则上构成抢劫罪

(二)定罪标准

1、本罪的构成。(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对于抢劫犯来说,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根据刑法第153条的规定,也应按刑法第263条抢劫罪定罪处罚。(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刑法第17条规定,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2、本罪与非罪的界限。(1)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罪

3、本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关于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是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应当以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是否具备,即法定的犯罪结果是否已经造成为标准。依照本条的规定,抢劫罪的犯罪构成有基本的和加重的两种形态。因而,其既遂未遂标准应分别考察,当犯罪事实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时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否取得财物为准;当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本条所定加重情节之一时,已具备加重形态的全部要件,无论行为人是否抢到财物,应是犯罪既遂。

4、区分本罪与抢夺罪的界限。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罪名仅一字之差,实践中也往往发生混淆,但两罪危害性差别很大,法定刑的轻重也大不一样,必须准确加以区分。划清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主要把握以下两方面:明确抢夺罪与抢劫罪在法律规定上的区别,是准确认定两种犯罪的基础。根据刑法的规定,两罪具有以下四个区别:(1)行为方式不同。抢夺罪限于乘人不备或者公然夺取财物而抢劫罪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抢夺过程中被发现为抗拒抓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胁迫,以及携带凶器抢夺和在聚众“打砸抢”中抢走或砸毁财物;(2)主体的年龄要求不同。抢夺罪的主体要求是已满16周岁。而抢劫罪只要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3)构成犯罪的要求不同。抢夺罪须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方能构成。而抢劫罪则没有数额和情节的限制;(4)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是双重客体,即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同时还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只是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

5、区分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1)抢劫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