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受贿罪 >

受贿罪无罪辩护词[转载]蟹妈案辩护词

受贿罪无罪辩护词[转载]蟹妈案辩护词

普及一下辩护知识,自己学习。

梅晓阳涉嫌受贿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受梅晓阳涉嫌受贿罪一案中犯罪嫌疑人梅晓阳的委托指派严义明律师、朱桀禹律师(以下简称"辩方"),就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控方")起诉梅晓阳(以下简称"被告人")受贿罪一案担任梅晓阳辩护人,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事实与理由:

根据2011年9月19日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庭审实况,辩方当庭依据事实与法律对控方所提交法庭的证据,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对非法取证的证据予以排除,对此控方并无反对意见;并且辩方就针对控方的证据一一提出了反驳意见,对此控方没有就辩方的观点提出实质性辩驳意见;因此控方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存疑,合议庭不应当采信非法证据,并且控方无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而辩方所提交的证据,控方并未对证据真实性做出异议;仅对证据关联性发表意见,但辩方所有证据都充分围绕被告无罪而收集,其关联性不容质疑;并且控方没有针对辩方就被告无罪的证据提出实质性反驳意见;因此辩方所有的证据真实有效,相比控方的非法证据合议庭应当采信辩方的合法证据,并且辩方的证据直接证明了被告人无罪。基于此辩方根据现有证据及相关法律,针对控方指控被告人在2007年至2009年间,先后两次接受有上海易亚源境景观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亚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昌斌所赠与的价值人民币的外滩三号依云水疗消费卡供被告人消费使用、在2007年至2009年间,收受上海易中建筑景观环境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中公司")总经理谢震纬汇入其信用卡中的人民币元以及在2010年1月至5月期间,先后三次收受上海境汇建筑设计有限(以下简称"境汇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曙光所赠送的7万元人民币。这三组控方指控被告人受贿犯罪发表辩护意见。

一、检察机关办理该案中严重程序违法,非法证据依法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这是一起子虚乌有的被冠以"自首"的冤假错案。之所以检察机关会产生如此重大的冤假错案是因为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徐汇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多处程序违法,所采集的证据属于非法取证。徐汇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之时正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规定》的通知之际。中央再次要求要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但徐汇检察院在办理该种依然有多处程序违法,违反《刑事诉讼法》及两个《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法律规定侦查机关违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1.该案中徐汇检察院以非法方式取证

(1)检察机关办理该刑事案件主体不适格,属于程序违法

首先徐汇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以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参与调查,违反法定程序。徐汇检察院办案人员在2010年7月12日佯装徐汇区工商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协同其他三名工商局工作人员以调查财务状况为名对位于上海市松江区的上海易中建筑景观环境设计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并且将谢震纬带至徐汇区工商局检查大队进行扣押并且讯问。在这个过程中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都在国家行政机关内,以行政机关的身份对证人进行调查。并且这个过程中证人的人身自由受到超过24小时的限制。国家法律并未赋予工商局有侦查办理刑事案件的权力,同样司法机关也无权进入行政程序。在面对不同的权力机关办案调查时当事人的容忍程度有所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一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也是国家法律严格保护保护的权利。以工商局这样的行政机关名义在工商局检查大队行政机关内部讯问一个公民并且限制其人身自由,这办案主体不适格显然是违法办案。

如果检察机关要以刑事办案手续对证人讯问就必须根据刑事诉讼的相关法律程序进行。但本案中的徐汇检察院办案人员未及时履行侦查人员告知义务,以徐汇工商局查账名义诱使及误导涉案嫌疑人提证言,显然属于欺骗的非法手段取证。同时检察机关也如法炮制以工商管理部门的身份跨地域管辖对证人胡曙光以及证人俞昌斌的讯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