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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娇律师:当事人面对征迁该如何维权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的全面建设步伐加快,国家及省级的重大工程纷纷立项,海南征地拆迁活动进入快速发展的阶段,而政府及开发商在征地过程中因政策不到位,当事人不知道该如何合理、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利,致使矛盾冲突尖锐甚至出现了恶性事件。在征地拆迁中,农民作为弱势的一方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就针对集体土地征地拆迁问题,解答为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几点建议:

一、当事人要注意自己的诉权期限,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致使权利失效。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法律设定的起诉条件之一,解决的是行政案件能否进入司法实体审查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一个不变的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对知道诉权开始,三个月内要提出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中没有起诉期限的中断。对于超过起诉期起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只能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在立案受理时没有查明,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已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该裁定驳回起诉。所谓的当事人一直在进行申诉信访等理由,认为应当折抵起诉期间的理由都是不能成立的。

那么对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相对人诉权和起诉期限的,相对人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应如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第四十一条作出了解释:即“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该条明确了起诉期限的时间限度。该条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了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另外,如通过走行政协调、行政裁决的途径,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第七款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收到当事人的协调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协调完毕。协调不成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书面告知之日起60日内或者自协调期界满之日起60日内,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的规定,申请人向海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综上,当事人一定要注意自己的失效期限,以免超过法定期限,不被受理。

二、在征地拆迁中,当事人要看征地拆迁程序是否合法。

现在很多地方政府为了节省征地成本,往往不公开其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方案公告后,也并未征求征地集体和农民的意见,同时未对其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组织听证程序,也未告知申请人诉权,对于土地虾塘调查结果也未经农户确认签字,征地程序违法。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都做了严格规定:《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第五条征地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五)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具体方案公告,并征求被征地集体和农民的意见;(六)农民集体和农民对被征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申请听证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三、关于征地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

土地补偿费是指为了补偿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对土地进行长期投资而向其支付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标准规定。”同时,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其计算方法是:①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