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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认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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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认定(2)

来源: 作者:肖中华·许成磊 日期:10-04-29

  二、问题

  故意杀人在多数情况下是以作为的形式出现的,但不作为也可构成。那么不作为故意杀人罪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三、研讨

  故意杀人罪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作为形式构成。但不作为也是可以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我国刑法理论上,在论述不作为犯特别是不纯正不作为犯时,通常举的例子就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一个经常被教科书作为典型例子的案件是:某市幼儿园保育员王某(女,30岁)于某日下午带领14名儿童外出游玩,途中幼女李某(女,约3岁)失足堕入路旁粪池,王见状只向农民高声呼救,不肯跳入粪池救人。其时,一中学生刘某(男,17岁)路过此地,闻声即跑到粪池观看,并同王某在附近农田内拔得小竹竿一根,经探测得知粪水约有80公分(半人)深,但王、刘二人均不肯下粪池救人,只共同高呼求救,待农民张某赶来跳下粪池救人,幼儿李某已被溺死。保育员王某因其职务上的要求而负有保护幼儿安全的作为义务,能抢救幼儿李某而不予抢救,致李某溺死,王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1]但是,由于不作为犯罪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我国刑法理论对不作为犯罪的研究又比较薄弱,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还存在许多疑难问题。下面先对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问题作一论述,然后结合有关案例就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成立问题作专门分析。

  (一)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

  不作为,作为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之一,其含义如何,刑法理论上众说纷纭。笔者认为,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特定法律义务(不仅仅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则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现的犯罪,即负有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因而危害社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之本质特征。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或来源有哪些?我国刑法学界存在诸多不同见解。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三来源说。认为不作为特定义务的来源有:法律有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先前的行为。[3](2)四来源说。又有不同意见。有的认为应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4]有的则以“合同签订的义务”取代上述观点中的“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5](3)五来源说。认为作为义务的根据,依照我国的国情和刑法规定精神,可归纳为以下五个方面: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上和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自愿承担的某种特定义务;在特殊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6]笔者认为,将“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义务”视为作为义务,势必无限制地扩大不作为犯罪的范围,易与罪刑法定主义相悖。正如有的学者指出,从义务的性质看,有法律义务、道德义务、习惯义务之分。违反不同的义务,会给行为人带来不同的责任后果,而不作为犯罪所违反的只能是法律义务(不单指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引者注)。[7]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义务,则是一般的社会道德义务,违反这种义务,固然应受道德谴责,但不能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比如无特定法律义务的某甲,眼见路人不慎落水有溺水死亡的危险,自己熟谙水性而不予抢救,坐视落水者死亡。为此,某甲显然违背道德义务,但其并无不作为杀人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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