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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贩卖毒品0.4克一案 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2000

汪某贩卖毒品0.4克一案 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罚金2000

2011-09-16 来源:为你辩护网 浏览次数:0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8)三亚刑终字第54号

原公诉机关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某。2007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查看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贩卖毒品罪立案标准)被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三城检刑诉(2008)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7月23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法院于2008年8月26日作出[2008]城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汪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巳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4月6日21时许,吸毒人员王某某经他人介绍来到三亚市建港路"胡子大排档"找到被告人汪某说想购买毒品,汪某听后表示同意。双方谈好价钱后,王某某交给汪某230元人民币,汪某接过钱后便从身上拿出一块用纸巾包住的毒品交给王某某。交易后二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从汪某身上搜出毒资230元,从王某某手中缴获一块可疑物品。经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缴获的一块可疑物品净重0.4014克,检出海洛因成份。

在原审庭审中,被告人汪某辩称,其没有贩卖毒品,从其身上搜缴的230元不是毒资,是胡子排档的营业款。

上述事实,原判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汪某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供认2008年4月6日21时许,其在三亚市建港路胡子大排档,有位陌生女子过来说有人介绍她来向其买毒品。其同意,但只有一块毒品,没有分成吸管状,价钱是230元。那女子同意并拿出230元交给其,其从身上掏出一块毒品交给她。交易完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从其身上搜获毒资230元。

2、证人王家家的证言,证实2008年4月6日21时许,其在三亚市建港路三棵树附近碰到曾一起戒毒的朋友,她带其到一家菜馆指着汪某说他有毒品卖。于是其就上去跟汪某说一个朋友介绍其来买毒品的。汪说可以,但身上只有一块毒品,没有分成吸管状,要买就一起买,价钱是230元。其从身上掏出230元交给汪某,汪交给其一块用卫生纸包的毒品。交易后被埋伏的公安人员抓获。

3、证人周家育、苏东波的证言及书证三亚市公安局新居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08年4月6日晚,王家家到新居派出所说要提供毒贩线索。其二人和民警何仁锋按照安排来到建港路胡子大排档等。当晚9时许,王家家来到该排档与坐在店门口的一名男子说话,一会看见王家家从身上拿出钱递给那男子,该男子也从身上拿出一些东西交给王家家。何仁锋就叫其等人去抓人。其等人上去抓住他们二人,从那男子身上搜出230元,王家家从身上拿出一小块用纸巾包住的疑似毒品物体交给何仁锋。

4、三亚市公安局新居派出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二份,证实从汪某身上搜出230元,从王家家身上搜出一小块用纸巾包住的毒品,并予以扣押。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汪某出生于1983年11月15日。

6、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7)城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汪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2月19日刑满。

7、三亚市公安局新居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从汪某身上缴获的毒资230元人民币系该所的办案经费,已由该所收回。

8、海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琼公鉴字[2008]379号检验报告书,证实缴获的一包可疑物品净重0.4014克,检出海洛因成份。

9、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载明案发现场的具体情况。

原判认为,被告人汪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汪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又贩卖毒品,可从重处罚。关于被告人汪某的辩解,经查,有证人王家家的证言证实系汪某销售毒品给其的,证人周家育、苏东波的证言及当时参与抓捕的四位公安人员共同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汪某贩卖毒品给王家家的事实,另有扣押清单等予以佐证,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也供认其卖毒品给王家家。且被告人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其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供述系公安人员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故被告人汪某的无罪辩解与查明的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汪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上诉人汪某上诉辨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其?有贩毒,无辜被抓,屈打成招。请求二审改判,宣告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