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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如何为贪污贿赂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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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如何为贪污贿赂罪辩护——贪污罪辩护词 (2007-09-04 16:44:48)

贪污贿赂罪的辩护

一、行为主体的主观恶性。从贪污贿赂的次数,贪污对象,是否索贿等看。有的虽数额大但恶性小,有的虽数额小但恶性大。是否初犯、偶犯,是否积极自首,是否坦白交代,是否立功。二、把握行为的危害后果。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是影响定罪的关键。。三、狠抓事实。看事实是否调查清楚,证据是否充分。证据是否能证明所指控的事实,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四、狠抠程序。看侦查程序是否违法,提取物证书证,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时的违法都有可能造成事实的错误,狠狠的抓住事实不清的失误不放,也完全引起法官的共鸣,从而对指控事实产生怀疑和动摇。本案主要抓住指控事实不清不放,狠批控方工作态度,致使法官改变事实认定,把检察院指控的8万余元改为6万3千元,对被告从轻判处五年零六个月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她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她辩护。在出庭之前,我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并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了解,经过刚才的庭审调查,使我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深刻的把握。我认为检察院定性准确,适用法律适当,对此,辩护人不持异议。对公诉人从轻处罚的建议,辩护人完全认同。另外,辩护人认为黄某具有以下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和理由,现根据事实、法律和政策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参考。

一、检察院认定被告人贪污的数额不确定,证据不充分。

首先,我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收取患者及其家属80000余元的说法不够准确,不够严肃。司法工作认定犯罪数额应当准确、具体,是多少就写多少,能认定多少就认定多少,证据不充分的、存在疑问的就不予认定。用“余元"这样的文字来表达犯罪数额,说明了检察院在计算数额时就没有把“水分”挤干,没有把证据不充分的存在疑问的去掉。                                       其次,检察院认定被告人收取80000余元的证据是不充分的。从被告人的供述所供认的数字来看,有10多万元的,有8万多元的,其数字是不同的。最少的一次是2006128日供述,数额是80000多元。但是我们知道,仅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是不能定罪的,所以需要相关的证据来印证。本案的相关证据有证人证言、骨髓移植配型费用情况表和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财务处说明及账目材料。但是骨髓移植配型费用情况表和北京大学人民医院财务处说明及账目材料,除证明黄某冒领退款5500元外,也只能证明医院没有收取相关费用的患者名单和未收取费用的数额,顶多证明这些应收而没收,有被人贪污的可能,至于是何人贪污,实际贪污了多少,并不能证明。所以还需要患者或其家属的证言以及相关证据才能证实。可是从控方提供的证人证言具体一笔一笔落实下来,只有共计39700元有相关的证人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还有40000多元没有相应的患者或者家属的证言相互印证。所以辩护人认为,检察院对黄某贪污8万余元的指控中,只有39700元证据确实,其余4万多元的指控,事实不够清楚,证据显然是不够确实充分的。

二、虽然被告人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但是综合全案来看,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认罪态度好,有挽救希望,完全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