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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量刑畸轻及其改进对策
【摘要】: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滥用职权罪的量刑畸轻,主要表现为大多数案件在法定刑最下限量刑、过度适用缓刑、刑罚适用无统一标准,这不利于有效地震慑滥用职权的行为人,使公众对刑法无认同感,易滋生司法腐败。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被告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对量刑的影响,粗疏的刑法规定对刑罚适用的影响,民众、被告人、司法机关对该类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到位。改变滥用职权罪在量刑上存在的问题,立法上必须修改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定刑,司法判决中应注重追究滥用职权者的民事责任,同时,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量刑标准予以明确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