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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的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是七年

造成国有企业严重损失的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是七年

2011-12-18 来源:北京刑事律师网 浏览次数:0

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滥用职权罪 滥用职权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涛,男,43岁(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北京日用化学二厂副总会计师,住北京市通州区上园129号院2号楼721号。因涉嫌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05年4月 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凤云,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占源,北京市诚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刑诉字(2006)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涛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于200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因案情复杂,经报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文悦、曹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涛及其辩护人胡凤云、马占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11月至2003年3月,被告人姜涛在担任北京日用化学二厂副总会计师主管本厂财务期间,超越职权,私自以该厂法人代表吴解军的名义签发法人授权委托书,与中国银行北京市通州区支行签订质押合同,用本厂的一千万元定期存单(户名:北京日用化学二厂,存单号:NO.0001388)为北京俊明展春工贸有限公司在该行的八百万元三个月短期贷款做质押担保。后因北京俊明展春工贸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偿还人民币800万元贷款,在中国银行通州支行通知姜涛要扣划时,被告人姜涛又私自让财务人员从本厂中国工商银行帐户转帐人民币1000万元划入本厂在中国银行通州支行的结算帐户,致使北京日用化学二厂被扣划人民币8 013 440元,抵顶北京俊明展春工贸有限公司的贷款本金和利息。由于北京俊明展春工贸有限公司现处于停产状态,法人代表刘俊明下落不明,该项损失至今无法追回。

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贺长青、杨万海、朱燕明、刘岩、姚庆、周文忠、吕燕莉、王玉俊、吴解军的证言,书证北京日用化学二厂的工商执照、劳动合同、北京日用化学二厂文件及姜涛职责的说明、北京日用化学二厂的经营管理规章制度、授权委托书、承诺书、质押担保合同、还款通知书、冻结存款确认通知书、延期还款协议、发放归还贷款凭证、扣划存款偿还贷款本息的手续材料、银行对帐单、北京日用化学二厂记帐凭证、笔迹鉴定结论、姜涛自书的事情经过、贷款方北京俊明展春工贸有限公司工商执照及厂房照片、侦查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被告人姜涛的身份户籍情况的证明材料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姜涛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二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以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姜涛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姜涛对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其所犯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及定性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服法。

辩护人胡凤云、马占源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姜涛无前科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故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1年11月至2003年3月期间,被告人姜涛在担任北京日用化学二厂副总会计师主管本厂财务期间,超越职权,私自以该厂法定代表人吴解军的名义给自己签发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自己与中国银行北京市通州区支行签订质押合同,用所在工作单位的1000万元定期存单(户名:北京日用化学二厂,存单号:NO.0001388)为北京俊明展春工贸有限公司在该行的800万元3个月短期贷款做质押担保。后因北京俊明展春工贸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偿还800万元贷款的本息,在中国银行通州支行通知姜涛要扣划该厂存款还贷时,被告人姜涛又私自让财务人员从本厂中国工商银行帐户转帐1000万元划入本厂在中国银行通州支行的结算帐户,致使北京日用化学二厂被扣划801.344万元,用于抵顶该厂担保的北京俊明展春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现由于北京俊明展春工贸有限公司处于停产状态,法定代表人刘俊明下落不明,致使该项损失至今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