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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律师国有公司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公

洛阳律师李金环 国有公司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辩护词

洛阳律师李金环  国有公司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辩护词

 

案情简介: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起诉书指控:“2006年9月,被告人熊某在担任中铁隧道集团四处有限公司土建一公司经理兼宝石山隧道项目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同意决定以购料备用金的名义,挪用公款5万元用于何某个人营利项目。”辩护人对该罪名的认定不持异议,但被告人熊某在挪用公款案件中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且未给国家造成实际损失。根据案件材料证明, 2007年1月,何某已全部归还了5万元,其挪用的时间不长。

五、被告人熊某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
 
   1、被告人熊某系初犯,没有任何前科和不良行为记录。
 
   2、被告人熊某认罪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办案,且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