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滥用职权罪 >
对被告人李志彬被控滥用职权罪一案的辩护词
>
对被告人李志彬被控滥用职权罪一案的辩护词作者:515660177tt 提交日期:2009-10-22 0:34:00
牐犠魑被告人李志彬的辩护人,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我们依法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牐
牐牨缁と巳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 第二条第一款:“土地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登记。” 、第三条第一款:“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必须依照本规则规定,申请土地登记。”、第四条:“土地登记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第十九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他项权利者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是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的证明。履行土地使用证的颁发职责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同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而履行土地他项权利证书颁发的职责属于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被告人李志彬受托协助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过程中,违法为他人颁发土地使用证,属滥用职权行为。但李志彬并未为他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与商业银行的抵押权无法实现并没有因果关系,因此,认定被告人李志彬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法律依据不足,被告人李志彬也未触犯其它罪名,同时鉴于李志彬的行为尚未对国家机关造成声誉上的严重不良影响,本案应当认定不构成犯罪。理由是:
牐
牐犂挠弥叭ㄐ形构成犯罪一般是指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犯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2006年7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亦强调,“本规定中的‘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本案中李志彬的违法行为与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损失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内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牐
牐犚弧⒏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第一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作为抵押权的法律凭证,抵押权人不得扣押抵押土地的土地证书。抵押权人扣押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手续。” 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作为抵押权的法律凭证,李志彬违法颁发的国有土地证并非本案中有关商业银行行使抵押权的合法凭证,其行为与现在银行无法实现的债权没有因果关系。
牐
牐牰、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以土地登记卡为准,而非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卡是土地他项权利证书颁发的直接依据。
牐
牐牎锻恋氐羌枪嬖颉返诙十九条:“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抵押合同以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被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登记,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和出租应当以土地登记文件资料为准。需要查询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的,受让人、抵押权人和承租人应当提出书面请求。”、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擅自涂改和复制土地证书、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第六十五条“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得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规定,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依据是土地登记卡,土地使用证本身不能对抗土地登记卡,不发生抵押登记效力的变化。
牐
牐犎、土地他项权利证书的颁发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而非根据土地使用证书直接登记。
牐
牐牳据《土地登记规则》第六条:“土地登记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土地登记申请;(二)地籍调查;(三)权属审核;(四)注册登记;(五)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第五十九条:“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主要有以下几种:(六)土地登记簿(卡);(八)土地归户册(卡);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由土地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更新、提供应用。”、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土地他项权利设定登记,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和注销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后办理注册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或者将注销登记的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抵押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同时在抵押人土地使用证内进行记录,并向抵押权人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正式生效。”的规定,证号为“安国用(2002)字第特9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于2003年1月17日设定了抵押登记,由中国农业银行潮安支行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至2008年1月16日的《土地他项权利证书》,该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登记卡依法有上述抵押登记的记载。根据已经生效的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潮民二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事实:2004年2月5日,潮安县国土资源局为抵押权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颁发了“安他项(2004)第011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取得“安国用(2002)字第特97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既然颁发了土地他项权利证书,证明有关经办人已经进行了对登记申请、地籍调查结果、土地权属的审核,在确认无疑的情况下作出土地登记行为。即使土地他项权利证书颁发错误,也与被告人李志彬无关。
牐
牐犓摹⒈桓嫒死钪颈蛭シㄎ潮安县凤塘镇三泰陶瓷原料厂颁发“安国用(2004)字第特13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与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无法行使抵押权的法律后果没有因果关系。
牐
牐牳据《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十条:“申请新建非商品房屋产权登记、申请确认新建商品房屋权属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把土地使用权证送同级土地管理部门查验核实。查验核实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权证上注明“已换领房地产权证”字样。土地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查验核实手续。”案件中,公诉机关并没有举证证明潮安县建设局在颁发的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C0616532号《房地产权证》的过程中没有将涉及该房地产权登记的“安国用(2004)字第特13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送潮安县国土资源局查验核实,且也没有提供任何一本注明“已换领房地产权证”字样的“安国用(2004)字第特13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根据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我们可以推定潮安县建设局已经将“安国用(2004)字第特13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依法送潮安县国土资源局查验核实,并且在该土地使用证上注明“已换领房地产权证”字样。那么,潮安县建设局颁发的证号列:粤房地证字第C0616532号《房地产权证》合法,且也与被告人李志彬所违法出具的“安国用(2004)字第特13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无关。潮安县建设局根据合法的《房地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并颁发他项权利证书的行为与被告人李志彬无关。
牐
牐犚陨鲜率涤腥缦轮ぞ葑魑补强:第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潮中法行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和广东发展银行潮州分行《关于潮安县凤塘通用纸箱厂贷款业务的情况说明》、《异议书》记载:“潮安县凤塘三泰陶瓷颜料厂以其持有的“安国用(2004)字第特13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在该土地上的房产(房地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0616532号)作上述授信额度的抵押担保”等证据,充分证明广东发展银行潮州分行至今持有证号为“安国用(2004)字第特13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且该行悉知该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的有关登记情况的事实;第二、2004年4月30日潮州市衡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潮衡估字第0000103号”《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记载:“评估对象概况为权证号码列粤房地证字第C0616532号、安国用(2004)字第特1315号。建筑面积162.60平方米、用地面积6505.33平方米;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14.06万元。”为证。这些事实足以证明广东发展银行潮州分行至今持有证号为“安国用(2004)字第特13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没有注明“已换领房地产权证”的字样,发展银行依据号码列粤房地证字第C0616532号《房地产权证》进行抵押登记并领取的“安房他登(2004)列0250号”《房地产他项权利证明》与证号为“安国用(2004)字第特13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无关。而根据担保法律的规定,该行并没有依法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其预期实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并没有依法生效。因此,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无法行使抵押权的法律后果与被告人李志彬无关。
牐
牐犖濉⒈景杆列商业银行无法实现抵押权利的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牐
牐牳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五条:“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资料,是指:(一)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二)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 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贷款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的规定,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在办理对潮州市顺嘉包装实业有限公司发还贷款的过程中,已经履行了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等调查,并核实了抵押人潮安县通用纸箱厂提供的抵押物即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悉知土地登记卡登记“安国用(2002)字第特975号”土地使用权已经设定抵押权利的情况。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五条:“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第五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的登记顺序清偿;”的规定,我国法律承认重复抵押的效力,抵押人潮安县通用纸箱厂于2003年1月17日提供“安国用(2002)字第特975号”土地使用权设定的最高限额抵押贷款是人民币250万元,而该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价格为506.20万元,抵押人可以行使再次抵押的权利。2004年2月5日,潮安县国土资源局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分行颁发的《土地他项权利证书》也明确记载权利顺序为第二次。
牐
牐牴愣发展银行潮州分行依法承担核实抵押物情况的义务,在证号为“安国用(2004)字第特131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被中国银行潮州分行设定抵押权利以后,明知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已经办理《房地产权证》且没有注明“已换领房地产权证”的字样,一直持有该《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行主张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
牐
牐犠凵纤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志彬滥用职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李志彬无罪。
牐
牐
#日志日期:2009-10-22 星期四(Thursday) 晴
818童年时楼主这个熊孩子的闯祸囧事
本文所属博客:对被告人李志彬被控滥用职权罪一案的辩护词
引用地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