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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高管面临的120个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之

  吴某与个体户周某系同乡,两人关系密切,两家交往也很频繁。2010年前后,吴某在任某厂厂长期间,该厂生产的一款饮料十分畅销。吴利用其掌管饮料销售审批权之便,先后多次以最低出厂价为周某批出大批饮料。周购出饮料后转手倒卖,所得甚丰。2011年2月,吴某儿子(本厂司机)结婚。周某送给吴子摩托车、家电以及现金共计5万余元,吴某亦知情。另查,周某丧父、嫁女,吴某均去帮忙,并各送礼金1千元。
  礼尚往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亲朋好友之间出于亲情和友谊相互馈赠礼物是正常的人际交往,是正当、合法的行为。但是,在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的犯罪手段起来越高。他们为了掩人耳目,往往利用节假日或乘国家工作人员家中婚丧嫁娶之机以馈赠、行贿赂之实。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践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情况:(1)公务人员能够实施且应该实施而积极实施自己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约定或收受贿赂,这是最常见的受贿方式;(2)公务人员能够实施但不应实施而积极实施自己的取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约定或收受贿赂;(3)公务人员该实施而不实施或将不实施自己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约定或收受贿赂;(4)公务人员利用自己职务行为所产生的强特定条件,直接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索取、约定或收受贿赂。此利益即可以是正当利益,也可以是不正当利益(包括非法利益);可以是物质性利益,也可以是非物质性利益;可以是在收受财物的同时,也可以是在此前或此后实施。而且,虽未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已承诺或默许,也可构成本罪。

  本案中,吴某父子共同犯有受贿罪,应共同承担受贿罪责。
  依据广州地区的生活水平,送礼的人赠送礼品累计达5000元以上构成行贿罪;而受礼之也构成受贿罪;这一标准出来后,有此行为之人在送礼之时就要多斟酌斟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