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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丽水市社保局5人私分国有资产被判刑
新华网杭州12月14日电(记者朱立毅)浙江丽水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教育培训处原处长朱文银等5人因私分国有资产,于日前被判处徒刑,缓期执行,并被处以3万-8万元不等的罚金。
根据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1998年至2003年间,丽水市社保局的朱文银等4人在负责全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中,将收取的考核鉴定费以收入不入账、少入账或另立名目、虚列支出等方法予以截留、套取并进行私分。
其中,朱文银参与私分的考核鉴定费达17.4万余元,个人分得4.7万余元,其余3人分别分得4.7万余元、4.4万余元和3.3万余元。
此外,在2002年至2005年间,朱文银等5人又在负责全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时故伎重演,截留、套取并私分考核鉴定费。这次,朱文银参与私分的考核鉴定费为16.1万余元,个人分得3.8万余元,其余4人分别分得3.6万余元、3.6万余元、3.8万余元和0.9万余元。
案发后,朱文银等3人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约见谈话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私分考核鉴定费的事实,另外两人自动投案,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5人均退还了赃款。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5名被告人不具有共同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盗窃、欺骗等手段贪污公款的意思联络和主观故意,事实上,他们的犯罪行为在丽水市社保局教育培训处内部是公开的,因此他们的行为构成了私分国有资产罪。
最后,法院分别判处朱文银等5人有期徒刑3年至6个月不等,缓刑4年至1年不等,并处人民币3万-8万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