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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洛阳强奸罪辩护律师刘夏怡谈:何为强奸罪
[转载]洛阳强奸罪辩护律师刘夏怡谈:何为强奸罪中的“侵犯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 (2014-06-21 09:53:18)
标签: 转载 分类: 刑事案件及贪污受贿巨额财产
原文地址:洛阳强奸罪辩护律师刘夏怡谈:何为强奸罪中的“侵犯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作者:洛阳专业律师刘夏怡
作者——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刘夏怡
强奸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决定权,也可以理解为,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性行为的权利,那么这个意志必须是妇女本人自愿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违反了这个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也就是违反了所谓的妇女意志。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了解一下何为性自主决定权。
一、要有意志的表达
首先,奸淫幼女之所以构成强奸罪,是因为无论从幼女的生理或者心理成熟程度,幼女对发生性行为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并不理解性行为的后果和意义,也没有抗拒能力,缺乏一个性自主意识,因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与幼女性交的行为,即使征得其同意,也应认定侵犯了幼女性的自主决定权。
再如,奸淫女精神病患者,患有精神病或者先天痴呆症的妇女,因为她们缺乏正确的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所以,行为人明知妇女有精神病或者严重痴呆而与之发生关系,即便征得她们的“同意”,也属于以“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但,在间歇性精神病的正常期间,经本人同意的,不构成强奸罪。总之,以上两种情况,违反妇女意志的前提是,这个受害妇女必须要对性行为有相应的意志,有成熟理性的看法和认知,如果没有,根据刑法的现行规定,则按违反妇女意志,按强奸罪处理。
二、要有决定的表达
如果意志是前提,女子具备了相应的性行为意志,那么女子还必须对性行为的做出要有自我决定权。性自主决定权全由自我掌控,并从一而终。比如:一女子同意与男子适用安全套性交,但此男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并未适用安全套与妇女性交,则成立强奸罪。再如:女子同意与男子在宾馆房间发生关系,但男子在歌厅与其性交,则成立强奸罪。还如,女子同意与两名男子发生关系,但并未同意在两男子同时在场的请款下发生关系,那么如果这两名男子违反了此要求,此构成强奸罪。
由此,笔者认为,强奸罪侵犯的妇女性自主决定权,一是要有性自主意识表达,二是要有性决定表达,两者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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