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杀人罪 >

百姓的呼声:对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应以故意杀人罪

近期以来,广东梅县、浙江舟山、江苏南京等地连续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交通肇事者司机都系醉酒驾车,造成人间惨祸,使无辜生命永别人间,被无情夺去生命的人其中有老人、孕妇、儿童,那生离别的场景太惨了,家破人亡,给他们的家属带来了一生无尽的痛苦,永远的哀悼……
这些交通肇事司机明知喝醉酒驾车极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却故意违反交通法规定,却不顾百姓的生命,不珍惜自己的美好生活,却意欲为之,结果造成人间惨案。可恶的交通肇事司机,你喝过酒一定要开车吗?你有车开有什么了不起的?你喝酒、开车的生活是不是很舒服?你有没有考虑过他人或你自己和家庭?如你喝酒、开车撞死的人是你亲人,你感触如何?对于这样的交通事故,你本可以避免的人间惨祸,为什么一定要意欲为之?对于这样的交通肇事者,我们百姓不会来同情你,你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建议应以故意杀人罪标准定量刑。
  随着国内机动车辆的大幅度增加,为了给广大驾驶员司机敲响警钟,避免造成不必有的交通事故,对百姓负责,对自己负责,营造国内良好的交通秩序环境,给我们百姓有点安全感。我们呼吁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高院、高检等相关立法部门尽快立法或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于酒后或醉酒驾车人员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予以严惩,应以故意杀人罪标准定量刑,给失去亲人的家属有一点精神上安慰。
  来吧,有同情心的公民,有良知的网友,为了今后良好的交通秩序环境,我们一起呼吁……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 | | | | 楼主

作者:wei01258 时间:2009-07-03 11:08:31

  坐到沙发看!

| 回复

作者:plpl88909 时间:2009-07-03 11:37:19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 回复

作者:烟月扬州 时间:2009-07-03 12:04:59

  支持。
  量刑过轻不但导致有禁无止,还导致五毛横行。

| 回复

作者:韦小宝的弟弟 时间:2009-07-03 18:30:44

  已阅!报小胡酌情处理!

来自手机版 | | 回复

作者:天堂的难民 时间:2009-07-03 19:13:30

  坚决支持,

来自手机版 | | 回复

作者:真爱似金钿坚 时间:2009-12-25 20:58:52

  本人上书全国人大《公民法律建议书》
   强烈要求修改刑法,加重“交通肇事罪”刑事处罚,针对交通肇事罪设立死刑,同时设立“终生禁驾”处罚。设立“死刑”和设立“终生禁驾”处罚是遏制交通恶性事故的最有效办法。当前交通恶性事故不断,加重判处肇事司机的刑罚是解决交通事故居高不下的唯一办法!!!!!!!!!!!
   1、撞死人负10%责任的,至少判5年,不得缓刑,终身不得驾驶机动车;撞死人负20%责任的,至少判8年,不得缓刑,终身不得驾驶机动车;撞死人负30%责任的,至少判10年,不得缓刑,终身不得驾驶机动车;撞死人负40%责任的,至少判15年,不得缓刑,终身不得驾驶机动车;撞死人负50%责任的,判处15年有期或者无期徒刑,不得缓刑,终身不得驾驶机动车;撞死1人负60%以上-80%责任的,根据其他情节的轻重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者死刑;撞死2人负50%责任的,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缓,负50%以上责任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撞死1人负90%以上到100%责任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上述情况撞死人负小于50%的责任,撞死多人的,根据死亡人数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无期徒刑或者死缓;上述情况撞死多人负50%(含)及以上责任的司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至1人或者多人重伤的,依照现有法律增加刑期。
   上述判决是在不逃跑的情况下,如果撞人死亡负50%及以上责任,并肇事后逃逸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被判处终身禁驾的人如私自驾驶机动车,判处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
                      
   2、呼吁刑法增加三条罪名:非法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罪、非法驾驶机动车致人受伤罪和非法驾驶机动车罪。刑法修改为:非法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非法驾驶机动车至人受伤、重伤的,根据致伤人数和受伤程度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处执行、死刑(比如至10人以上重伤可适于死刑)。犯上述罪的,终身禁止驾驶机动车!!
   非法驾驶机动车表现有:无驾驶证驾驶,驾驶无牌照机动车,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超速50%及以上驾驶,逆行驾驶,开车打手机驾驶,驾车闯红灯,在非机动车道驾驶机动车。有上述行为没有造成事故和人员伤、亡的行为是非法驾驶机动车罪,应判处2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针对以上的解释:加重“交通肇事罪”刑罚,设立死刑,正是惯彻“宽严相济”的方针:宽,是针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极少出现的犯罪;严,是针对社会危害性大,犯此种罪行的人数众多,犯罪势头难以遏止,社会危害面广,面临失控的局面,影响到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甚至引起社会混乱。比如,交通肇事,每年死亡10万人,伤的就更多了,这种现象势头难以遏制,只有通过稍严一点的刑罚。但是,我要请有些“伪专家”、无良真专家、汉奸专家、祸国殃民专家、专为坏人说话的法律专家、为钱出卖良心的专家、给黑社会当走狗专家们明白一个道理:我们这个严并没有违背“罚当其罪”的原则,我们并没有说“小偷偷了100元钱,我们就判处他死刑”,如果那样才叫酷刑,古代的酷刑就是你骂了一句官员可能被会全家抄斩,诛九族。这才叫酷刑。如果能最大限度的保护广大人民,在罚当其罪的原则下制订一些法律,是保护所有人的。
  

|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