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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司法考试刑法考点练习、解析与答案

(1)对刑法关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规定,下列解释正确的是:
A.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包括引诱、容留、介绍男性向同性恋者卖淫
B.引诱成年人甲卖淫、容留成年人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容留卖淫罪,不实行并罚
C.引诱幼女甲卖淫,容留幼女乙卖淫的,成立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实行并罚
D.引诱幼女向他人卖淫后又嫖宿该幼女的,以引诱幼女卖淫罪论处,从重处罚

解析:A对,卖淫包括男性向同性恋者卖淫。B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选择罪名,不并罪。C对,引诱幼女卖淫罪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属不同罪名,两行为构成两罪名并罚。D错,应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嫖宿幼女罪数罪并罚。
答案:ABC。

(2)下列行为可能成立私放在押人员罪的情况是( )
A.李某为某法院司法警察,郑某贪污一案即将开庭前夕,郑亲属找到李,托其帮忙,能否趁机让郑逃出,并许以重金,李应允。开庭中,李某负责看押郑某。开庭结束后,郑故意外出打电话,造成郑某逃跑成功
B.林某为某市看守所工作人员,因在押犯罪嫌疑人某甲与其是朋友,林故意安排其在看守所食堂为在押人员烧饭,甲在某次外出买菜时逃跑,林某故意隐瞒该事实三天后才向领导报告
C.张某为某检察院检察员,受人之托,遂使用已经盖章,但因制作出错而作废释放证明到看守所将犯罪嫌疑人放出
D.钱某为某市公安机关局长,接收他人贿赂后,打电话给看守所所长安排其将某嫌疑人放出

解析:本题中,A 项李某属于负有监管在押人员的司法工作人员,实施了私放在押人员的行为,应成立本罪;B项中林某并无私放甲的故意而仅是对其予以照顾,对于甲逃跑之后不予及时报告的行为,因不属本罪构成要件行为,无法认定;C项属于通过伪造释放证明的行为仍属私放;D项非常明显。
答案:ACD

(3)甲因出差无法将刚购买三日的笔记本电脑随身携带,遂找到其友乙托其保管,乙允诺。甲走后,乙使用该笔记本电脑遂爱不释手,在甲返回向其索要时,乙对甲谎称甲走后笔记本及自己的财物同时被盗,并出示了自己的报案材料,甲同情乙之遭遇遂免除乙的赔偿责任。三月后某日,甲突然造访,乙无所防备,被甲发现所使用的笔记本正是当初委托乙保管之物,甲气愤责乙见利忘义要求返还,乙拒不返还,情急之下,甲失去理智使用暴力将乙打伤,取回自己的笔记本。经鉴定乙所受伤害为重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乙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取得他人财物应成立诈骗罪
B.乙的行为在本质属于变合法占有为非法占有的行为,因而应成立侵占罪
C.甲使用暴力取得财物应构成抢劫罪
D.甲的行为应构成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

解析:乙在先行合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管理权后,采取非强制的方法将其占有已有,拒不交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应成立侵占罪;甲为取得自己所有的财物而对乙实施暴力的行为,因欠缺非法占有的目的,因而不能构成抢劫罪,只应成立故意伤害罪。
答案:ACD

(4)下列关于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犯罪主体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A.违令作战消极罪的主体是参加作战应接受作战命令的部属军人,而战时违抗命令罪的主体是指挥人员
B.战时造谣惑众罪的主体必须是参加作战的军职人员
C.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的主体只能是在战时处于救护治疗职位上的军职人员,其他军人不能构成
D.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主体只能是部队从事保密工作的军人

解析:本题中,A项错误,根据刑法规定,违令作战消极罪的主体是指挥人员;而战时违抗命令罪的主体是参加作战应接受作战命令的部属军人;B项错误,战时造谣惑众罪的主体并不限于参加作战的军职人员,而包括所有军职人员;D项错误,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的主体并不限于军队中从事保密工作的军人,而应为军人。
答案:ABD

(5)下列关于妨害司法罪的诸种表述,说法正确的是( )
A.伪证罪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在于,前者只针对案件事实,而后罪中行为人的行为既可能针对案件事实,也可能针对犯罪人本身
B.妨害作证行为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
C.帮助他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构成伪证罪
D.在他人决意犯罪前明确表示,犯罪后帮助其逃匿的,不再成立妨害司法的犯罪

解析:本题测试的知识点是妨害司法罪个罪的罪质要件问题。A项中因伪证罪只是对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故意作虚假的证明、鉴定、翻译和鉴定,故其行为对象仅为案件事实;而窝藏行为则是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和帮助逃匿等行为,因而也包括对犯罪人本身,故为正确;B项所叙述正确反映了刑法第306条、第307条的情况,因而正确;C项应为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只有D符合刑法第310条第2款的规定。
答案:ABD

(6)下列涉及发票犯罪的诸项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 )
A.李某,某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售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马某,已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B.张某,某印刷企业的厂长,擅自决定超过税务机关规定印刷的数量,加印增值税专用发票50本,并将其出售谋利,已构成非法制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C.吴某,某企业的会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的增值税发票取出,卖给他人,构成非法出售发票罪
D.秦某,无业人员,潜入某企业会计室窃取财物,一无所获,仅发现了2本1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将其盗出,并售与他人应构成盗窃罪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

解析:本题测试的知识点是发票犯罪的罪质要件及界限问题,属面上设题的出题目模式。选项B中,不存在非法制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选项C中,应成立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因而只有AD正确。
答案:AD

(7)下列涉及刑法关于金融诈骗罪规定的各种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除贷款诈骗罪以外,其他金融诈骗罪均可由单位实施,成立单位犯罪
B.除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外,其他金融诈骗罪不须具备此主观要件要素
C.自然人实施金融诈骗罪的,其刑事责任中的罚金刑均采取了浮动法定刑
D.单位实施金融诈骗罪的一律实行双罚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规定了与自然人实施该种犯罪同等的法定刑种类和幅度

解析:本题测试的知识点是金融诈骗罪共性问题的把握问题,核心仍是对本类犯罪罪质要件的考查。A项的错误在于,本类犯罪中除贷款诈骗罪外,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也仅为自然人犯罪;B项的错误在于,本类犯罪均为诈骗罪的特殊形式,其犯罪主观方面均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尽管刑法仅在第192、193条规定了此主观构成要素,但其他犯罪仍须具备;C项的错误在于,本类犯罪的罚金刑均未采用浮动罚金刑,而是限额罚金刑;D项的错误在于,对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规定了不同的责任原则。
答案:ABCD

(8)1993年4月,甲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6年4月刑满释放。2001年1月,甲抢夺他人财物。同年4月,甲被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3年12月,甲向司法机关交代其曾于1999年12月也抢夺过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2001年4月人民法院审理甲的抢夺案时,如果根据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对甲宣告缓刑
B.2003年12月,甲向司法机关交代抢夺财物的情节,应该认定为自首
C.2003年12月,因为甲的刑期已实际执行一半以上,所以如果甲符合假释的适用条件,可以裁定予以假释
D.2001年4月,人民法院在对甲抢夺案判处刑罚时,应当对其从重处罚

解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包括累犯、缓刑、假释等。甲于199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内,又犯了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甲构成累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所以,D是正确的。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因此,A是错误的。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不得假释,因此C也是错误的。甲交代抢夺一节只可能成立特别自首。但根据1998年4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行为人供述的必须是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而甲供述的是同种罪行,所以不能成立特别自首。
答案:ABC

(9)下列关于刑法因果关系的诸项表述中,说法正确的是( )
A.林某与孙某是大学同宿舍同学,两人经常在一起打闹取乐。一日,两人在打闹时,林某一拳打在孙某的腹部,孙某当即手捂腹部,面色惨白。林某赶紧打车送孙某去医院,但尚未到医院,孙某就已死亡。法医鉴定,孙某患有先天性脾脏过大,这种脾脏在遭外力打击时极易破裂。林某的行为与孙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王某向蔡某的茶杯中投放某种毒药2克。恰巧那天蔡某醉酒回家,喝下茶杯里的水后中毒死亡。经法医鉴定认为,该种毒药的致死量为5克,2克本不会致人死亡。但是在严重醉酒的作用下,会导致死亡。王某的行为和蔡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C.周某(25周岁)带9周岁的邻居江某(不会游泳)去水库游泳。周某和江某一块儿游了30分钟之后,周某上岸抽烟、与朋友聊天,让江某独自一人带一个救生圈游泳。后因救生圈脱落,江某沉入水中。周某赶紧下水施救,但未能找到江某。几个小时后,江某被打捞出水,已经死亡。周某的行为和江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顾某欲杀其仇人苏某,对其砍了10刀,苏某重伤昏迷。顾某以为苏某已经死亡,遂离去。不久,苏某自己醒来。此时,与苏某素有嫌隙的陆某正好路过此地。陆某遂对苏某进行殴打,然后离去。苏某很快死亡。苏某的死亡和顾某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解析:A选项:孙某患有先天性脾脏过大,这种脾脏在遭外力打击时极易破裂。而在该案中,恰恰就是林某的打击行为造成孙某的脾脏破裂,进而导致其死亡,故林某的行为与孙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注意的是,确定了因果关系只是确定了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还应看其主观方面持何种心理态度。如果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B选项:按照条件说,没有前者行为就没有后者结果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该选项中,没有王某下毒的行为,就不可能有蔡某死亡的结果,所以,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C选项考查的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周某带不会游泳的9岁外甥江某去水库游泳,就导致其应承担保护江某人身安全的义务。但周某疏于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江某的死亡。周某的不作为与江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D选项:根据条件说,没有顾某砍杀苏某的行为,就不可能导致苏某的死亡。陆某对苏某的殴打只是使苏某的死亡结果略微提前,没有导致原来因果关系的中断。
答案:AC

(10)律师王某接受被告人刘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在会见刘某过程中了解到刘某还犯有一起盗窃罪,对此,王某应当如何处理?
A.可以向公安机关揭发刘某的这一罪行
B.应当向公安机关揭发刘某的这一罪行
C.可以说服刘某自首这一罪行
D.应当帮助刘某隐瞒这一罪行

解析: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责任,没有控诉的义务。本题律师王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了解到委托人犯有尚未被公安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罪行,基于其辩护职责,不应当向公安机关告发这一罪行,但也不能帮助刘某隐瞒,但可以说服向公安司法机关自首,以争取从轻处罚。
答案: C

(11)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赵某以审判员钱某法学功底差为由要求其回避,同时申请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孙某回避,理由是他与法院院长李某是同学。对于赵某的回避申请,应当如何处理?
A.对审判员钱某的回避申请应当准许,但对代理律师孙某的回避申请可以驳回
B.对审判员钱某的回避申请可以准许,但对代理律师孙某的回避申请应当驳回
C.对审判员钱某、代理律师孙某的回避申请均应当驳回
D.对审判员钱某、代理律师孙某的回避申请均可以准许

解析: 关于回避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作了明确规定,对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根据《高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本题被告人赵某申请审判员钱某回避、申请被害人的代理律师孙某回避均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的理由,故应当由法庭当庭驳回。
答案: C

(12)某伙同赵某长期在甲市乙县实施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交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发现王某在丙市丁县还犯有故意杀人罪,于是裁定中止审理。该案重新侦查后,应当移交哪一人民法院审理?
A.甲市中级人民法院         B.乙县人民法院
C.丙市中级人民法院         D.丁县人民法院

解析: 对于地区管辖,刑事诉讼法确定了两个原则:一是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二是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为主,主要犯罪地的法院管辖为辅。同时,根据《高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本题王某和赵某已经交由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判,而王某所犯故意杀人罪又须与其抢劫、盗窃等犯罪合并审理,故王某所犯故意杀人罪侦查终结后,仍应当移交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答案: A

(13)某市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李某盗窃一案中,发现犯罪事实并非李某所为,而真正的犯罪人可能是本案的证人赵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宣告无罪           B.撤销案件
C.决定不起诉       D.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解析: 根据《高检规则》第262条的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本题李某所犯盗窃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故应当退回公安机关处理。
答案: D

(14)下列关于我国刑罚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 1998年2月1日,李某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01年1月4日,李某盗窃他人价值1万元的财物,但当时未被司法机关发现,直到2003年4月5日案发。对李某应当撤销缓刑,并根据刑法第71条所确立的“先减后并”的方法进行数罪并罚
B.王某杀人后数日将罪行告诉了父母,父母劝其去自首。王某同意。王母心疼儿子,给王某煮了碗饺子。但刚等饺子端上桌,民警就赶到王家对其执行逮捕。王的行为无法认定为自动投案
C.张某在判决宣告以前分别犯有甲乙丙丁四种罪。人民法院只发现了其中的甲乙两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有期徒刑12年,决定合并执行17年有期徒刑。执行3年后,又发现丙罪和丁罪,人民法院分别判处丙罪有期徒刑5年,丁罪有期徒刑10年。张某还需实际执行刑期的最高限度为20年
D.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解析: A选项考查的是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根据刑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无论是犯新罪还是发现漏罪,都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或漏罪作出判决,然后把前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因此,A选项是错误的。B项错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视为自动投案。王的行为符合该条件。C项考查的是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方法。根据刑法第70条的规定,这种情况应采取先并后减的并罚方法。首先将人民法院已经宣判的刑罚和漏罪被判处的刑罚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即,人民法院应当在17年以上20年以下决定应执行的刑期。其次,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从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减去。张某已经执行了3年刑期,因此,其还需实际执行的刑期的最高限度应该是17年。所以,C是错误的。D项为刑法第48条第2款的明文规定
答案:D

(15)下列关于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财产刑的诸说法中,表述错误的( )
A.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B.被判处罚金的犯罪人,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C.一人犯数罪依法同时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应当合并执行;但并处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财产刑
D.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解析:根据刑法第53条的规定,刑法仅将其规定为“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而不是“应当酌情减少或者免除”。详细可见刑法第53条、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刑法第60条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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