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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河南洛阳强奸罪辩护律师孙瑞红:张某强奸

[转载]河南洛阳强奸罪辩护律师孙瑞红:张某强奸案无罪辩护词 (2013-09-06 15: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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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河南洛阳强奸罪辩护律师孙瑞红:张某强奸案无罪辩护词作者:洛阳律师孙瑞红

 

辩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孙瑞红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我们仔细研究了本案的卷宗材料、查阅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会见了被告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一审程序严重违法!

1、补充侦查程序违法。以下是对本案从袁某被逮捕之日起,具体程序时间的罗列:

    2011袁某被捕;

    20117月,针对袁某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月初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1108,检察院针对袁某撤回起诉,退公安补充侦查;

    20111019之后,检察院针对张某退回公安补充侦查;

    2011,针对袁某再次起诉

    20111115,检察院针对袁某撤回起诉,退公安补充侦查;

    2011,将袁某、张某一起起诉

    2011,开庭审理

    2012121,检察院再次撤回起诉,退公安补充侦查。

以上事实说明本案退回补充侦查5次。均为公安机关实施补充侦查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本案中的5次撤回补充侦查,依据何在?!

2、再次起诉程序违法。公诉机关于2010121日撤回补充侦查后,又提起诉讼,严重违法。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该次补充侦查的本身就是违法的,而且侦查也没有取得新事实和新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7]高检诉发18号)第十条规定,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能够认定的证据。仔细审查一下公诉机关再次起诉提交的证据便知“有罪推定理念”在本案中贯彻的是多么彻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