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非法经营罪 >

[学术争鸣]把从事地下行为定为非法经营罪

刑法规定:非法经营罪是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此罪,必须符合四个特征:1、违反国家规定;2、进行非法经营;3、扰乱市场秩序;4、情节严重。
  1、2、4的特征可以不用再述,因为从事地下都会符合这三个特征,在此只论述第3个特征:扰乱市场秩序。
  试问:从事地下,如何扰乱市场秩序?
  须知,大多数的从事地下活动,只是一个幌子,其本质就是赌博。而赌博,如何跟市场秩序联系在一起?
  我国已经有了十几个这样的案例,就是把搞地下的庄家以非法经营罪判刑。其依据是什么呢?也就是2005年5月的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擅自印制彩票,发行、销售“”数额达到非法经营罪起点的,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可是众所周知,所谓的地下,跟彩票的印制、发行、销售是毫无关联的,只不过是以一个比较客观的号码为依据定输赢的赌博,跟一般的赌博本质是一样的。
  有人用了有关部门的一个规定,试图说明地下也是一种“变相发行彩票”的行为: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于2002年11月下发的《关于坚决打击赌博活动大力整顿彩票市场秩序的通知》规定:“凡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发行彩票或以有奖销售为名发行彩票,或以一定价款给付为前提,公开组织对某种竞赛进行竞猜,参与者可根据其给付价款和竞猜结果获得中奖权利的行为,均属非法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赌博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予以查处。”
  可是,这个规定明确说到:对某种竞赛进行竞猜。难道,香港的是一种竞赛?明显不符。
  为什么我国会出现这种案例,追其根源,是因为“非法经营罪”的判罚要比赌博罪要重。为了所谓的“大力打击地下”,所以就找了一个比较重的罪来判罚从事者。
  可是,法律就是法律,不容任何理由更改,除非你重新立法。对赌博行为,就得按赌博罪来判罚,无论它严重到什么程度,危害到什么程度。牵强附会的搞了一个“非法经营彩票罪”出来,其实是极大的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举一个例,偷税罪的最高刑罚是有期徒刑七年,但是某些人的偷税情节特别恶劣,偷税几亿,是不是我们就可以另外搞一个罪名来判偷税者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