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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孙瑞红: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洛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孙瑞红: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洛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孙瑞红: 洛阳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孙瑞红: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1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

为之一, 扰乱市场秩序, 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 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 期货、 保险业务的, 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 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九条 [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 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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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二)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 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 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 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 的; 2.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3.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 又非 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 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3.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 机)等方法,以虚构 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数 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

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非法经营外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外汇指定银行和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 数额在二十万美元以上 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有关外贸代理业务的规定,采用 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凭证、商业单据,为他人向外汇 指定银行骗购外汇, 数额在五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 万元以上的; 3.居间介绍骗购外汇, 数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 在十万元以上的。 (五)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 的非法出版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 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 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五千份或者期刊五千本或者图书二千册或 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一万 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 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 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 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 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 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 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 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 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 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 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 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 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 扰乱电信市场管 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 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 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 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 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 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 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 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