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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15853855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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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15853855056 (2010-12-21 19:56:34)

标签: 杂谈

临沂非法经营罪辩护律师

一、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概念及犯罪构成

(一)概念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物资、金银、对外贸易及工商的管理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成立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违反国家规定,即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没有违反国家规定的,即使在某种意义上属于非法经营,也不得认定为本罪。

具体包括下述4种情形:

(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下列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1、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4条,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8月28日《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1)非法买卖外汇20万美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2月"日《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构成刑法第103条、第105条、第217条、第218条、第246条、第250条、第363条、第364条规定之犯罪的除外),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个人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1)经营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至3万元以上的;(3)经营报纸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图书2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1)经营数额在15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3)经营报纸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图书5000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1500张(盒)以上的。实施上述行为,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经营数量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数额、数量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1)2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28日《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实施上述行为,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接近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1)2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