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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犯罪辩护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被告人徐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我担任徐某某辩护人,依法参加诉讼。开庭前,我仔细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辩护人对无锡市人民检察院锡检刑诉诉(2009)5号起诉书指控徐某某犯有贩卖毒品罪不持异议,现结合本案中徐某某具有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徐某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量刑时应考虑对徐某某予以减轻处罚
通过对本案的开庭审理可知,徐某某参与的贩卖毒品的犯罪过程都是主犯徐平及其老板一手操控的:起意贩毒的是老板,商谈毒品价格、数量、约定交货时间、地点,如何交货、如何付款与验看毒品,安排提货人的也是徐平及其老板,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受徐平的指使,在本案中起到的是协助作用、次要作用,属于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及《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受他人指使实施毒品犯罪并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一般认定为从犯。故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徐某某量刑时予依照《刑法》第27条从犯的规定进行处理,并根据《纪要》精神给予被告人徐某某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能够自愿供述犯罪事实、法庭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徐某某在今天的庭审活动中,能够如实供述其贩卖毒品给郭超、唐廷东的犯罪事实,对于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起了重要作用。辩护人在会见徐某某时,徐某某也表示悔恨莫及,并明确表示自己一定要好好学习法律,永远不再为谋取不当利益而触犯法律,请求律师向法院转达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意愿,这充分说明其认罪态度好,悔罪之心真诚。
三、被告人徐某某系初次犯罪,犯罪目的不是很恶劣及主观恶性不深,参与毒品犯罪是因为年幼无知。
在案证据,徐某某无其他违法犯罪情况,徐某某系初犯。徐某某参与毒品犯罪并不是为了赚取非法利益。而是因为暂时找不到工作,身体又经常生病的情况下,受到其堂哥徐平的所说的包吃包住、买药看病的诱惑之下,从而渐渐走上了犯罪道路。
四、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积极缴纳罚金。
辩护人在会见徐某某的过程中,徐某某多次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积极缴纳罚金。其家属也请求律师向法庭转达愿意缴纳罚金的意愿,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五、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 , 家庭和睦 , 孝敬老人 , 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此次犯罪是偶然犯罪, 系各种偶然的因素造成被告人徐某某犯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特恳请法庭能够给予充分考虑,并对被告人徐某某减轻刑事处罚。
此致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赵青云
江苏信卓律师事务所
2009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