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贩卖毒品罪 >

卖一粒摇头丸也要坐牢?

  ■新闻事件

  杨林(化名)是南昌市高新开发区人,只有初中文化。2005年3月,手头较紧的他听说在南昌贩卖摇头丸很有赚头,便打起了这个主意。但他又听说贩卖摇头丸抓到会被判刑很重,所以自作聪明的他便认为,每次只贩卖1粒摇头丸应该没什么问题。

  2005年3月8日晚上,杨林随身携带了3粒摇头丸来到南昌市某迪厅内,并盘算着分批出售这3粒摇头丸。当晚9时许,在该迪厅附近,杨林以1粒摇头丸7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潘某。就在他欢心地数着钱、准备出售下1粒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过鉴定,该粒摇头丸中含有苯丙胺成分0.2811克。

  该案件经过检察机关审查后,移送到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开庭审理。面对公诉人的指控,杨林辩称,构成贩卖毒品罪应该在数量上要达到一定的数额,自己只贩卖了1粒摇头丸,应该不构成犯罪。杨林当庭还表示,自己不知道这样做会构成刑事犯罪,才吃了不懂法律的亏,以后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

  日前,青山湖区法院作出判决,杨林因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贩卖毒品摇头丸0.2811克,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其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说法

  律师:非法出售毒品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均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杨峻认为,虽然我国刑法中贩卖毒品罪条文中没有规定犯罪目的,但综合多年司法实践及根据立法原意及司法解释精神可以得出,非法出售毒品的,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均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杨律师认为,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看,“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该解释把贩卖毒品罪的客观行为规定为两种:一是“非法销售”,二是“非法收买”。对于前一种行为没有规定犯罪目的方面的要求,而对于后一种行为则明确规定必须“以贩卖为目的”,而贩卖的目的就是买进后再卖出以获取利润,即“营利”。上述事件中的被告人杨林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从外界收购摇头丸,再以高价转卖他人,具有贩卖的故意。而从现行刑法规定看,贩卖毒品罪行为人的行为是“贩卖”。这里的“贩卖”实际上包含“贩”和“卖”两种不同行为。

  杨律师表示,司法实践中,法律界对于非法买进毒品的,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才能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而非法出售毒品的,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均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法官:贩卖毒品不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

  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张跃生法官告诉记者,一直以来我国对于打击毒品犯罪都是严厉的,公安部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结合公安机关办理毒品案件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各地公安机关提出的意见,对毒品案件的立案标准做了一些详细规定。

  张法官表示,这份对毒品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按性质分别立案:非法制造、贩卖、运输(含走私,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原则上均应立案;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二类是立为重大案件: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入出国境贩毒的;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三类是立为特别重大案件: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武装贩运、走私毒品的;制造、贩卖、运输毒品,并以暴力抗拒检查或拒捕的;组织或参与国际贩毒集团、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

  文/记者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