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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概念十辨

  内容提要: 近年来中外法律交流日益频繁,中国积极向世界宣传司法改革的成果和了解世界法制状况。法律概念的翻译是交流的必要条件。笔者发现英文中有不少常用的法律概念在中国存在误解或误译,中国的法律文件中出现翻译或理解错误,反映了不少人对一些中外司法概念的异同理解不准,这个问题使外国人不能正确理解中国法制情况,也影响中国人对西方法制概念的认识,甚至影响到中国的司法改革。本文以中国政府2012年10月中英文发表的《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中提及的刑事司法十个常用概念为例,辨析了刑事司法一些最基本概念中英文的异同,提出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看似很浅显,但特别重要,并不是翻译精确与否的简单问题,而是重要的法律研究课题。准确理解和翻译刑事诉讼中的概念,有利于向国际社会正确介绍我国司法改革的成果,了解国外刑事诉讼中有关概念的真实意义,有利于中外司法交流和借鉴,有利于我国司法与国际公约和国外司法制度的比较研究,有利于中国人对国外法律制度的正确认识,促进中国的司法改革。

  关键词: 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词义辨析

  2012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了《中国的司法改革》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该文件的发表目的是为了让世界其他国家了解我国司法改革中取得的重大成就,展示我国对人类法治文明作出的巨大贡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发布《白皮书》中文本的同时,也在站上发布了对应的英文本,称为:Judicial Reform in China [1]。

  《白皮书》中英文本同时发表,对于国外法律界了解中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有很大帮助,是研究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官方资料。《白皮书》英文本翻译水平很高,比较忠实中文原文,起到了向国外介绍我国司法改革情况的作用。但是,《白皮书》英文本某些专业词汇的翻译也存在一些问题,厘清这些问题,有助于国外法律界了解我国司法,特别是刑事司法中的一些重要活动的真实含义,也有助于我国法律界了解我国的相关制度与国外相关制度的区别。

  一、关于“逮捕”

  在《白皮书》中,逮捕一词共有22处,包括逮捕的程序、逮捕的期限等涉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重点问题。《白皮书》英文本中逮捕的对应翻译为“arrest”。

  在英语中,“arrest”指暂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包括抓捕和送往临时性关押地点。根据《刑事司法大百科全书》 [2]中对“arrest”一词的解释:arrest means to deprive a person of his liberty by legal authority. Arrest involves the authority to arrest, the assertion if that authority with the intent to effect an arrest, and the restraint of the person to be arrest(arrest 指有权机关对于人自由的剥夺,通常涉及到法律授权的机关,剥夺该人自由的意图以及对该人自由的实际剥夺)。

  在英美法的刑事程序中,抓获(arrest)犯罪嫌疑人之后,必须及时地将该人送至治安法官处启动相应的听审程序,根据案情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来决定是否应当对他进行羁押(detention),或者是否可以申请保释(bail)。美国法律中使用“arrest”来表示“逮捕”,“arrest”只含有“抓捕”的含义,不能将其扩大至逮捕后的“羁押”。

  在国外,被抓捕之人有权由司法机构决定对其是否羁押进行审查。联合国《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第9条第4款规定:“任何人因逮捕或拘禁而被夺自由时,有权声请法院提审,以迅速决定其拘禁是否合法,如属非法,应即令释放。”(Anyone who is deprived of his liberty by arrest or detention shall be entitled to take proceedings before a court, in order that court may decide without delay on the lawfulness of his detention and order his release if the detention is not lawful.)这条规定当中对拘禁的司法审查相当于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中,逮捕一词有特定的含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的定义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由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进行剥夺的强制性措施,逮捕后的羁押期限根据侦查情况的不同,可以长达7个月之久。通常被批准逮捕的人是已经在押的人,逮捕是对其进行更长时间的关押。

  由此可见,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逮捕”与英文的“arrest”是有明显区别的。将我国的“逮捕”一词译为“arrest”,会使不懂中文和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人产生误解,以为我国抓捕人的行为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而实际情况是,我国抓捕人有许多情况,许多机关都可以决定和执行抓捕,除在刑事司法中抓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之外,在治安案件中,抓捕当事人的现象时常发生,而且不需要法院或检察院的批准手续。对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逮捕”这种实际上对已经在押的人正式履行继续关押的手续对应的英文意思应当是“approve continuous detaining somebody in custody”,或者直接译为“decide to remand the accused person into custody”。

  二、关于“陪审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