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故意杀人罪 >

为30多年前的同学故意杀人案做辩护

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担任某某某的辩护人,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我们是30年前的同班同学)

二、本案的发生确属事出有因,在实际量刑时也应予以考虑。

被告人某某某与被害人系夫妻关系,本应相濡以沫,互相扶持。但是作为某某某本人,由于自己病痛折磨时间较长,又缺乏亲人的关怀,经济上、亲情上、心理上一直处于一种无奈的压抑,表面上是与妻子要钱治病,遭到被害人拒绝,无法将内心怨恨排解,使他在失去理智犯下如此严重的罪行。
    
客观的讲,其妻子拒绝支付某某某的医疗费用导致被告人人格变态,是该案件发生的深刻诱因,案发时两人为此事的争吵是该案的导火索。从该案的发生诱因看其妻子没有尽到妻子的关怀义务,拒绝救治患病丈夫是导致此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导致家庭矛盾的激化,致害人与被害人都是有责任的。

三、被告人某某某有深刻的悔罪表现,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案件发生后,被告人某某某十分的后悔,并试图通过自杀的方式来惩罚自己。并且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平日生活中表现一贯尚好,未有前科劣迹,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四、关于主观恶性的分析

本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发生,与某某某本人存在严重的人格障碍有关。

某某某因家庭索事而导致的冲动犯罪亦可称为激情犯罪,与人格障碍密切相关。换句话说,特别容易出现愤怒、压抑,一遇上导火索,便会点燃更大的愤怒。

五、我国的刑事司法精神和慎杀政策

日上午,我参加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构建学术研讨会 。此次研讨会的召开,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构建结合起来,是新时期我国完善立法、改革司法、探索公平、正义地实施刑事政策的重要会议,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推进提供智力支持。为我国刑事政策研究提供新的思路。 
   
构建和谐社会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提出科教兴国依法治国可持续发展战略之后的又一重大决策。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和谐社会构建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体现了法律研究的思想性和前瞻性,有利于把司法工作在国家政治工作中的地位凸显出来。深刻领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内涵,不断创新,推进国家法制建设。

综上所述,被告人触犯了刑律,理应受到相应的惩罚,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该案发生的种种迹象与原因,再结合查明的被告人自首、认罪态度好,无前科劣迹等情节,辩护人认为对被告某某某的量刑不适宜适用死刑,建议考虑在有期徒刑范围内定罪量刑。

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

马国华律师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判决下来了,某某某被判无期徒刑。比我们预料的要好一些。我们是30多年的老同学了,这次也全是同学们在为他奔走。家人几乎没有人再管他,唯一的儿子,也不知道跑到哪里去了。但是同学们的真挚情感,在感召着一颗即将死去的心,希望他走好人生最后的几步。

                    转给某某某的一封信

某某某:真想见见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