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死刑 |贪污罪 |受贿罪 |诈骗罪 |挪用公款罪 |职务侵占罪 |挪用资金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合同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非法经营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 |抢劫罪 |绑架罪 |盗窃罪 |强奸罪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交通肇事罪 |滥用职权罪 |
毒品案件的管辖问题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1)
毒品犯罪的地域管辖,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考虑到毐品犯罪的特殊性和毐品犯罪侦査体制,“犯罪地”不仅可以包括犯罪预谋地、毐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运输途经地以及毒品生产地,也包括毒资、毐赃和毐品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目的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不仅包括被告人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也包括其临时居住地。
Copyright © 2009-2013 广州刑事律师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85号太古汇一座31楼 电话:13322804716
QQ:535576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