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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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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嫌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意见 (2010-09-10 12:20:52)

标签: 杂谈

    一、     基准刑的确定

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第101条第2款的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二、     法定从轻的规定

1、          从犯

第23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所起作用较小的,轻处50%;作用较大的,轻处25%。

本案中被害人的死亡原因与犯罪嫌疑人没有任何关系,犯罪嫌疑人只是用拳头击打被害人两拳,未构成任何伤害,在一般案件中,连治安案件都算不上。

因此,犯罪嫌疑人所起的作用较小,应当轻处50%。

2、          自首

案发第二天,犯罪嫌疑人即到公安机关自首,已为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所确认。

根据第25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分子犯罪后,犯罪事实已被发觉,但尚未明确犯罪分子而自首的,轻处30%。

3、          当事人过错,

本案中事发原因是因为受害人在犯罪嫌疑人等人已道歉情况下仍然不依不饶,率先使用暴力行为,对整个事件存在过错。

根据第26条第1款的规定,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对被告人轻处30%;有一般过错的,轻处10%;

    三、     量刑意见

综上,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应该在1年3个月。

即13×(1-50%-30%-10%)=1.3年

 

      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  曾伟雄律师  秦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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