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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交通肇事逃逸不一定达到立案的条件了,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你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话,你可以提起复议或者向同级检察院提出。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回答时间:2013-12-14 10:5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