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交通肇事罪 >

交通肇事案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从轻处理被告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的委托,指派王湘屏和陈优律师出庭辩护。在庭审中,王湘屏和陈优律师向法庭提出三点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理:

    一、本案的发生是因为机动车制动突然失灵造成的,被告人王某的主观过失不大。

    1、被告人王某在事故发生前已经向锰矿爱卫办报告了事故车辆的车况差的问题,但由于锰矿已经破产,因为资金的问题而没有解决。锰矿有几万居民,每天产生的生活垃圾不清理会臭气熏天,破产后因为资金问题无钱更换垃圾车,但为了周边群众着想,才将本案这辆无牌无照无保险且车况极差的肇事车用来拖运垃圾,最终酿成如此严重的惨剧。

    2、被告人王某在事故发生时积极采取了措施将事故损失降至最低限度,否则事故死伤将无法预计,后果也将是灾难性的。

    二、被告人王某有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王某已经全额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且是初犯,认罪态度好。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到被告人王某在事故发生前曾向单位领导反映过车况差的问题,只是因资金问题而没有得到解决以及案发后被害人均得到赔偿等情节,酌情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最后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某对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和陈律师的辩护工作很满意,表示不会上诉,本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