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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金柱吴之成:彭基炳被涉嫌敲诈勒索罪案一审

杨金柱 吴之成:彭基炳被涉嫌敲诈勒索罪案一审辩护词 (2012-09-28 08:52:05)

标签: 辩词荟萃 刑事辩护 彭基炳案 杂谈 分类: 辩词荟萃

 

       彭基炳被涉嫌敲诈勒索罪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彭高兴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彭基炳的同意,指派杨金柱、吴之成律师担任被告人彭基炳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在查阅并研究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彭基炳、参加了开庭审理之后,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起诉书虚构事实指控被告人彭基炳犯敲诈勒索罪

(一)虚构彭高兴面包车被盗的事实

《报警案件登记表》(见证据卷第三卷P7)、《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见证据卷第三卷P8)均显示,彭高星在2010年1月29日9时10分报案称其一台五菱牌面包车被盗了;而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2010年1月29日的《立案决定书》(见证据卷第三卷P9)亦是决定对彭高星面包车被盗一案立案侦查。这一系列的证据表明丢车的是彭高星,而非起诉书所指的彭高兴,另外,彭高星面包车被盗的时间也不是2010年1月29日晚,而是2010年9月29日1时30分至9时0分这一时间段。

(二)虚构被告人彭基炳向邓辅唐索要车辆被盗损失的事实

1、被告人彭基炳从没想过要邓辅唐赔偿他儿子面包车被盗的损失,而是觉得其儿子面包车被盗与小埠生态园有关,因而,当邓辅唐讲要不要补偿38000元时,他只提出了30000元的要求,如果彭基炳有向邓辅唐索要的主观故意的话,那岂不是多多益善,还会主动打折不?!

以上事实请参阅被告人彭基炳如下讯问笔录:

彭基炳12年5月5日14时00分至18时30分讯问笔录摘录:2011年,邓辅唐喊我去他的办公室谈事,我到了邓辅唐办公室后,我们就开始闲谈,邓辅唐跟我讲,要我不要去上访了,我去上访给他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我跟邓讲,我的儿子彭高星为了到保和乡政府去拿他的租地合同,他的面包车都丢了,邓讲,我的意思是不是要他赔偿我的损失,我讲,要邓赔不应该,我相信我儿子的面包车也不是邓所偷,邓也不是偷鸡摸狗这样的小人。邓就讲,那就不算赔,就算给我补偿,问我儿子的面包车多少钱,我讲买的时候是38000元,邓讲,我的损失是不是全部都要他补偿,我讲,也不要他全部补偿,打点折是应该的,毕竟开了几个月了。邓讲,那就给我补偿3万元。(见证据卷第二卷P11)

彭基炳12年5月6日17时05分至17时46分讯问笔录摘录:

问:你儿子彭高兴和彭高星合伙购买的面包车被盗是你主动要求邓辅唐赔偿的吗?

答:不是,是邓辅唐主动提出补偿的。(见证据卷第二卷P15)

彭基炳12年5月16日8时56分至11时20分讯问笔录摘录:

我一直认为彭高兴的面包车被盗与小埠生态园是有间接的关联的,我就收了邓辅唐的补偿款3万元。(见证据卷第二卷P18)

彭高兴的面包车被盗后,我和保和乡政府的领导讲过几次。2011年4月,邓辅唐在他的公司里找我谈事的时候,我也跟邓讲了彭高兴的面包车被盗的事,邓问我,是不是要他赔偿我儿彭高兴面包车的损失,我当时讲赔不应该,又不是邓辅唐偷的,我也相信邓不是这样的小人,邓讲,那就给我补偿,问我补偿多少钱,我讲的买的面包车是38000元,邓讲是不是要补偿38000元,我讲全补偿不应该,应该打点折,毕竟开了几个月了,邓讲补偿30000元,我就没有吱声了。(见证据卷第二卷P18-19)

彭基炳12年5月19日15时20分至17时52分讯问笔录摘录:

我儿子的面包车被盗后我没有跟邓辅唐讲过,乡里的干部找我协调小埠生态园的事时,我多次跟乡里的主要领导讲过,但乡里主要领导都没有很明确的表过态。(见证据卷第二卷P31-32)

邓辅唐讲我是不是要他赔偿我的损失,我讲,要邓辅唐赔不应该,我相信我儿子彭高兴的面包车也不是邓辅唐所偷,邓辅唐也不是偷鸡摸狗的小人,邓辅唐就讲,那就不算赔,就算给我补偿,问我儿子面包车多少钱,我讲买的时候是38000元,邓辅唐讲,我的意思是不是全部都要他补偿,我讲,也不是要他全部补偿,打点折是应该的,毕竟也开了几个月了,邓辅唐讲,那就补偿给我3万元钱。(见证据卷第二卷P32-33)

2、邓辅唐在公安机关所做的两次询问笔录中均只讲到被告人彭基炳要小埠生态园补偿他儿子面包车被盗的损失,彭基炳连“赔偿”二字都没提,又何谈索要?!

以上事实请参阅以下证据:

邓辅唐12年5月4日19时02分至23时50分询问笔录摘录:

彭基炳讲他儿子面包车被盗是因为彭高星被保和派出所传唤后,心情一直不好,才导致他儿子被盗,他甚至怀疑他儿子车子被盗是我们公司安排人员故意偷走的,要我公司承担他儿子面包车被盗的责任……虽然彭基炳曾多次找我补偿他儿子面包车被盗的损失,但我公司一直没有答应补偿彭基炳儿子面包车被盗的损失。(见证据卷第二卷P40)

虽然彭基炳曾多次找我补偿他儿子面包车被盗的损失,但我公司一直没有答应补偿彭基炳儿子面包车被盗的损失。(见证据卷第二卷P41)

2011年清明节之后,我同意支付彭基炳三万元钱作为补偿彭基炳儿子面包车被盗的损失。(见证据卷第二卷P42)

邓辅唐12年8月3日19时02分至19时50分询问笔录摘录:2011年年初,彭基炳找到我,提到他儿子面包车在郴州市区被盗的事情,他讲他儿子面包车被盗和我们小埠生态园的建设有关,要求我们小埠生态园补偿儿子面包车的损失(见证据卷第四卷P5)……之后,彭基炳还多次找过我,谈他儿子面包车被盗的补偿问题(见证据卷第四卷P5)……彭基炳讲他儿子面包车被盗一年了没有得到解决,他心中的心结一直没有解开。我知道彭基炳的真实意思是要我补偿他儿子面包车被盗的损失,但是我故意装傻,问他是不是要我补偿他儿子面包车被盗的损失。彭基炳当时还讲套话,说车子被盗要我补偿还是不应该的。我接着又说,补偿他三万怎样。彭基炳马上就讲,谢谢我,说我帮他解决了一年的心结。当时我还提出,将这三万元补偿款抵他的借款怎样,彭基炳讲借款是借款,补偿款是补偿款。我就没有再多说了,立即安排公司出纳给了彭基炳三万元现金。(见证据卷第四卷P6)

(三)虚构被告人彭基炳扬言如果小埠生态园不赔偿,就要搞垮小埠生态园的事实

所谓扬言,是指故意说出要采取某种行动的话。纵观本案,彭基炳没有“扬言”的主观故意,亦没有“扬言”的客观行为

1、“扬言”“如果不赔偿,就要搞垮小埠生态园”的话,均来自周崇治、曹小军、邝东君、邓楚坤等乡政干部,但在公安机关所调查的小埠村民的询问笔录中,无一人讲到彭基炳向他们讲过这样的话,周崇治等人的证词因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关系,不具有证据证明力,依法不应采信

(1)小埠生态园的矛盾,从表象上看是小埠生态园建设方与小埠村民之间矛盾,但其实质是地方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利益搏奕

国土资源部网站2011年04月17日公布的《2010年第四季度部挂牌督办案件处理情况通报》关于“湖南省郴州小埠古村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案”写到:

2009年4月,郴州小埠古村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郴州市北湖区保和乡小埠村10个村民小组签订租地协议,租用农用地2143亩,租期50年。

2010年3月,该公司以建设小埠生态园为名,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

2010年4月,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进行了专项督察,向北湖区政府提出该项目疑似高尔夫球场,要求加强监管的建议。北湖区政府区长欧阳建华当场表态加强监管,不会建设高尔夫球场。

2010年5月,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致函郴州市政府,要求对该项目加强监管,严防改变用途。郴州市副市长陈设招批示,要求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加强监管。

2010年7月5日,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向湖南省政府发出《国家土地督察督察建议书》,要求整改。

2010年7月29日,郴州市政府向北湖区政府下发督办函。

但郴州小埠古村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停工,北湖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及时采取有效制止、查处措施,8月建成9洞高尔夫球场,9月扩建成18洞高尔夫球场并开始试营业。实际占地1631.77亩,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郴州市监察局已给予北湖区政府区长欧阳建华行政记大过处分,郴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给予北湖区委常委、区委统战部长、小埠生态园项目建设指挥部指挥长陈剑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郴州市北湖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已分别给予北湖区保和乡政府原乡长(现保和乡党委书记)周崇治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郴州小埠古村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小埠村联合党支部书记邓辅唐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从以上处理经过及结果可以看到,北湖区、保和乡等地方政府相关领导对小埠生态园的违法征地、违法建设等采取包庇、纵容甚至幕后支持的态度,彭基炳等村民上访、举报等使得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违法行为和事实得以被揭露,被查处,由此而导致官与民的利益冲突与争斗,正因为如此,保和乡乡镇干部有意做虚假证词,意欲将彭基炳这一刺头拨除,以达到杀鸡骇猴、杀一儆百的目的也就不足为怪了。

(2)被调查的小埠村民无一人讲到彭基炳讲过“如果不赔偿,就要搞垮小埠生态园”的话,这从另一方面说明彭基炳“扬言”的事实不存在

以上事实请参阅如下证据:

彭高胜12年8月5日11时10分至12时30分询问笔录:彭基炳儿子的一辆面包车在2010年初在郴州市区被盗,听彭基炳讲他儿子面包车被盗与小埠生态园有关,他要小埠生态园补偿他儿子面包车被盗的损失。(见证据卷第四卷P21)

雷冬元12年7月29日15时11分至15时48分询问笔录:我在小埠村村委会开会的时候,听彭基炳讲过,他讲他儿子的面包车在郴州被盗,他怀疑他车子被盗和小埠生态园有关系,邓辅唐有责任,保和乡政府也有责任。(见证据卷第四卷P26)

彭始海12年7月29日13时20分至14时50分询问笔录:彭高星因阻小埠生态园的工而被强行带到了派出所,过了几天彭基炳说他们家的面包车被盗了,并讲他们家的面包车被盗与小埠生态园有关,是小埠生态园的人偷走了他们家的面包车,是小埠生态园在搞报复,要小埠生态园赔起面包车的损失。(见证据卷第四卷P14-15)

肖满贵12年7月29日9时38分至11时20分询问笔录:2010的时候,我听彭基炳讲过好几次,他讲他儿子的面包车在郴州被盗,他怀疑他车子被盗和小埠生态园有关系,他要去找小埠生态园,要想办法要小埠生态园赔偿他儿子面包车被盗的损失,但后来他儿子面包车被盗的事情是怎样处理的我就不是很清楚。(见证据卷第四卷P17)

王宪华12年5月30日15时20分至16时10分询问笔录:彭基炳讲他儿子面包车被盗的损失邓辅唐怎么都要帮他处理,他儿子面包车被盗的事情不处理好,我们无论怎样做他的思想工作都是没有用的,后来我还把彭基炳所讲的话反映给了保和乡政府的干部。(见证据卷第三卷P6)

3、曹小军、周崇治、邝东君、邓楚坤等均没有讲到彭基炳要向邓辅唐索赔的金额是多少,彭基炳“扬言”的目的又如何能实现?

如果彭基炳真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他肯定要提出具体的赔偿金额,不然,被敲诈方会无所适从!但曹小军、周崇治、邝东君、邓楚坤等均没有讲到彭基炳要向邓辅唐索赔多少,这是彭基炳有意为之?而是周崇治等人别有用心?

4、邓辅唐补偿彭基炳儿子面包车被盗损失是在时隔一年三个月之后,但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起诉书并没有讲到彭基炳采取了何种行动以实现其扬言背后的目的

起诉书讲到彭基炳在2011年4月4日清明祭祖之前,只是用言语要挟小埠公司,而没有采取任何行动。从国土资源部网站2011年04月17日公布的《2010年第四季度部挂牌督办案件处理情况通报》关于“湖南省郴州小埠古村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违法占地违规建设高尔夫球场案”的事件经过来看,邓辅唐连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郴州市人民政府都不怕,还怕你一介草民彭基炳的一句要挟的话不?

5、彭基炳主动为其儿子面包车被盗的损失打折,这进一步说明他没有“扬言”的主观心态!

彭基炳在供述中多次讲到邓辅唐问他是不是要补偿38000元时,彭基炳均讲到车子毕竟用了几个月,打点折,补偿3万元即可。如果彭基炳真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他有这么好的敲诈勒索的心态吗?

(四)虚构彭基炳组织彭姓村民在小埠生态园高尔夫球场祭祖和在在水一方阻工的事实

1、控方证人周崇治在接受本辩护人讯问时讲到其判断彭基炳“带头阻工闹事”的依据是彭基炳一为组长,二为彭基炳多次上访并帮别人写上访材料,这纯属无稽之谈

2、起诉书指控彭基炳实施上述行为均在2011年4月之后,但控方证人曹小军、邓楚坤在2011年3月即调离保和乡到北湖区人民路街道办事处工作去了,那么曹小军、邓楚坤判断彭基炳在这两个时间节点祭祖和带头阻工闹事的依据又是什么呢?

3、控方证人邓楚坤虽然在接受本辩护人讯问时讲到他一直在联系小埠村的工作,但其又讲到他在阻工行为已经发生之后才去现场,扮演事后处理纠纷的角色,在邓楚坤不清楚何时何地阻工的情况下,我们又凭什么能相信他作出的彭基炳系带头一哥的判断?

4、小埠生态园警务室民警谭任国在2011年清明节期间的那几天内,天天都在警务室上班,他都不知道是哪个组织去祭祖的。(见证据卷第第二卷P64-65)

5、毛情浩说彭基炳在2011年4月4日带领本组10多名村民在高尔夫球场祭祖,但此时他已回老家休假去了。因毛情浩系小埠公司管理人员,其讲话的立场可想而知(见证据卷第第二卷P79)

6、彭高雄讲到2011年4月4日清明祭祖是他用摩托车载彭基炳最后去的现场,彭始海讲到清明祭祖彭基炳和彭高雄最后去,烟花是彭始海和彭文友的。彭高胜和黄佑生讲到在水一方工地阻工无从组织,纯属村民自发。

7、小埠村民自发阻工有其必然性,无须动员和组织

中国新闻信息周刊2012年8月17日发表的《南岭生态城荣耀的背后》讲到:

在(小埠生态园)高尔夫球场被查处一年之后(2011年3月被查处),此违规建筑竟然死灰复燃,并且愈演愈烈,将原18洞球场再次扩建至36洞。

在土地租赁合同上可以发现,小埠村村民只能得到五年支付一次连温饱都解决不了的租金。如此带有欺骗和欺压性质的土地租赁合同,怎能得到小埠村村民的支持,至今还有不少村民反对租地。

“我们不签字,他们就恐吓我们,把我们抓起来限制我们自由,胁迫我们家人签字,如果不签他们就不放我们……”

走访中小埠村村民告诉记者:“在小埠投资开发集团征地以来,我们多数村民相继遭受到过恐吓和胁迫,强迫我们签字同意征地。”

保和乡人民政府2012年4月5日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小埠生态园相关问题的整改方案》中讲到:

小埠生态园-南岭生态城从2009年3月份动工至今已整整三年时间……按政策、按要求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征地补偿、青苗补偿、拆迁补偿、迁坟、山林土地调纠、各项款项分配、施工矛盾、思想矛盾、民生民本等大小问题一千多个,有力地促进项目的建设。但因种种原因,项目建设仍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关于拆迁补偿问题:村民李良久的拆迁补偿因无理要求,要价太高,多次协调未达成一致意见……且李良久不断上访;小埠6组需要搬迁32户,已签订补充协议的22户,还有10户因外嫁女、拆迁补偿标准、组内矛盾等等原因未签。

2、村庄建房规划调整问题:因现有村庄规划与村民的实际情况相冲突,造成相当一部分村民在规划的地方无地建房,且从去年下半年至今,未批建一栋房屋……

5、开展农民思想教育的问题,一是村民普遍认为征地价格太低,对失地以后的生活保障存在忧虑……

7、新农村建设的问题……但4、12组尚未开展相关建设,两组村民意见很大,强烈要求进行村庄美化、亮化等工程。

……

从以上材料所反映的事实可以看出,小埠生态园的建设已严重损害了小埠村民的利益,存在诸多矛盾,小埠村民为了自身合法利益不受侵害,阻工无需动员和组织!

(五)虚构2011年12月30日晚彭基炳要小埠公司“赔付”其个人“损失”的事实

1、并非彭基炳主动找邓辅唐要求补偿损失

彭基炳、彭高兴、周崇治均讲到了是周崇治主动打电话给彭基炳,要彭基炳到乡里来与邓辅唐解决其个人的事,但起诉书却断章取义,将周打彭电话这一情节省略,造成彭基炳强拿硬要的恶汉形象,有违起诉书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2、彭基炳亦未开具具体的金额

彭基炳讲到他只列举了要邓辅唐解决的12个问题,并没有写明具体的金额,这一点得到了邓辅唐的认可。但邓辅唐又讲了一半假话,他说后面的金额是他根据彭基炳的要求写上去的。之所以说他讲的是假话,是因为如果彭基炳在其心中对每一项均有非常具体明确的数目,那以彭基炳的个性,势必早已在后面列明,不存在邓辅唐再按照彭基炳的要求写金额。

 

二、彭基炳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一)彭基炳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1、彭基炳提出的其儿子面包车被盗的补偿款,以及要邓辅唐解决的个人问题,有其合理性

彭基炳儿子彭高星的面包车被盗、彭高兴摄像机被丢、彭高星维权被抓受伤,与5组争议地,均是客观事实,且与小埠生态园均有关联,彭基炳接受邓辅唐的补偿款,并无不妥。邓辅唐自愿给予彭基炳补偿,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的规定,法律不应强行干预。

2、彭基炳向乡镇领导反映情况,表达其诉其,表明其希望通过正当的合法途径来解决处理小埠生态园给其个人和村民所带来的损失

3、彭基炳对其儿子面包车被盗的补偿款主动打折,接受邓辅唐合理的价格补偿,说明他不具备敲诈勒索的主观心态。

4、从彭基炳与邓辅唐就12个问题的处理上,亦可看出彭基炳没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1)保和乡党委书记周崇治撮合彭基炳与邓辅唐来协商处理事情,无法体现彭基炳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2)彭基炳只列出了自己想要解决的问题,但并没有提出具体的金额,这一方面说明他对这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并没有非常明确的心理预期,另一方面也表明他是抱着协商处理的心态来与邓辅唐谈判的。

(3)邓辅唐讲按照彭基炳的要求算出来的有10多万,后经过讨价还价,被迫给了彭基炳10万话与事实不符。

按照《要求小埠生态园解决的具体问题》上所裂的金额,加起来总计只有89900元(上访费用按2万计算)。为何会出现给钱一方的邓辅唐在经过讨价还价后却多给了彭基炳一万多元钱这样的怪事呢?这能得出邓辅唐是被迫给彭基炳钱的结论吗?

(4)如果彭基炳真的有意胁迫而邓辅唐真是受胁迫的话,彭基炳为何还有三个问题不要邓辅唐一并解决呢?邓辅唐在受到彭基炳胁迫的情况下还有与彭基炳协商处理的余地吗?

(5)如果邓辅唐真是受威胁而给彭基炳钱,为了让彭基炳不再敲诈他,作为给钱一方的邓辅唐,他势必会让彭基炳在收款收据上特别注明邓辅唐给钱所要达到的目的和要求,但这一单据上没有这些,我们能推出邓辅唐受到了胁迫的结论吗?

(6)《要求小埠生态园解决的具体问题》单据右边清晰地标注“一揽子(除11、12两项外)总计补偿10万元,扣除借款3万元,再补7万元。”而这一标注则是邓辅唐写的。邓辅唐自己都认为这是补偿给彭基炳的,又何谈彭基炳敲诈邓辅唐的事实成立呢?

(7)保和乡党委书记周崇治以“在场人”的身份在上面签名,这说明当时在场的并不只是彭基炳和邓辅唐两人,周崇治亦在场,但周崇治在询问笔录中没有讲到任何关于彭基炳敲诈邓辅唐的细节,那公诉人又凭什么说彭基炳敲诈邓辅唐的事实成立呢?难道就凭邓辅唐在笔录中讲到了“被迫”二字即予以认定这一事实成立?!

(二)彭基炳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

1、彭基炳没有讲过“如果小埠生态园不赔他儿子面包车被盗的损失,就会让生态园搞不下去,要搞垮生态园”的话

2、彭基炳没有组织彭姓村民祭祖,亦没有带头阻工闹事,祭祖与阻工,纯属村民自发行为。

3、邓辅唐是其主动给彭基炳钱,而且其给钱的目的是其单方面想封彭基炳的口。

从辩方提供的邓辅唐与彭高兴的通话录音中可以看出,邓辅唐主动讲到“当然,按你老子(指彭基炳,辩者注,以下同)的讲法,是无罪。我也认为无罪。他(指彭基炳)从来没要过钱,是(省略了我邓辅唐)为了封口,为了要他(指彭基炳)支持,所以主动给他(指彭基炳)钱,那当然无罪。”既然邓辅唐都亲口说他是主动给彭基炳钱,那也就不存在彭基炳敲诈邓辅唐而邓辅唐被迫给彭基炳钱的事了。

4、邓辅唐不可能因彭基炳的一句话或一次阻工行为即产生心理恐惧,从而被迫满足彭基炳的要求

自2010年4月,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接到群众举报后进行了专项督察之时起,到9月扩建成18洞高尔夫球场并开始试营业时止,小埠生态园建设方面对国家土地督察武汉局、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郴州市人民政府的强力督办,但郴州小埠古村生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拒不停工!在遭受530万元的罚款一年之后的今天,“此违规建筑竟然死灰复燃,并且愈演愈烈,将原18洞球场再次扩建至36洞”!

由此可见,以邓辅唐为代表的小埠生态园建设方,连国家法律法规都不怕,连国家土地督查武汉局、湖南省国土资源厅、郴州市人民政府都不怕,还怕你一介草民彭基炳一句威胁的话或一次无关痛痒的阻工闹事吗?

 

三、建议法庭审慎处理彭基炳涉嫌敲诈勒索一案

被告人彭基炳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从表面上看,是彭基炳是否敲诈勒索了邓辅唐,但从深层次看,则是小埠村民与小埠生态园建设方直至其背后支持的保和乡、北湖区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纠葛,折射出普通百姓的民生、民本问题与企业经济发展,地方政府GDP增长之间的利益博弈。如果处理不好,势必会加剧三者之间的矛盾,不利于新农村的建设,不利于小埠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亦会阻碍小埠生态园的健康发展,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正因为如此,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审慎处理本案,尽可能地弱化各方矛盾。

以上意见,希合议庭采纳,谢谢!

 

                                    辩护人:杨金柱 吴之成律师

                                            2012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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