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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

上海市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敲诈勒索案件执行数额标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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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6月28日
沪高法(2000)338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11号《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对本市办理敲诈勒索案件执行数额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为三千元;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为三万元。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
2000年10月25日沪检发(2000)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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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正确运用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简称: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本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标准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起点标准:
  (1)死亡1人以上;
  (2)重伤3人以上;
  (3)公私财产遭受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2.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1)死亡1人以上不满3人;
  (2)重伤3人以上不满10人;
  (3)直接经济损失2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4)居民受灾10户以上不满30户,且直接经济损失总计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起点标准:
  (1)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