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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之岛爆炸案被告获刑4年 认定其敲诈勒索罪

吉之岛爆炸案被告获刑4年 认定其敲诈勒索罪



  珠海特区报讯 记者陈国超 通讯员苏倩雯报道:备受市民关注的吉之岛爆炸案近日宣判,香洲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钟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被告人钟某想用自制爆炸装置勒索广东吉之岛天贸百货有限公司珠海扬名广场分公司,遂自购相关器材组装成一套手机遥控爆炸装置。同年5月16日下午3时许,钟某将爆炸装置安放于吉之岛珠海扬名广场分公司三楼男厕内第二格的天花板上。次日上午10时20分许,钟某打电话给商场行政部经理王某军,谎称在商场内放了5个爆炸装置,向商场索要人民币100万元。钟某在电话中引导王某军到三楼男洗手间找到其放置的爆炸装置。王某军报警并疏散吉之岛商场顾客。公安机关排除掉可疑爆炸装置,于当日下午14时20分许将钟某抓获。

  庭审中,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认为钟某犯有敲诈勒索罪和爆炸罪。法院认为,钟某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以放置爆炸物的胁迫手段强行索要财物,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并不构成爆炸罪。判决书指出,钟某只放置了一个自制爆炸装置,并将该爆炸装置的具体地点告诉了商场人员。该爆炸装置使用的引爆手段是临时购买、未在日常生活当中使用的电话卡,被意外引爆的可能性相对较小,且致人伤亡的距离是20-30厘米以内,威力有限,尚不足以使不特定多数人及公私财物的安全处于危险当中,故此,钟某主观上没有爆炸的故意,客观上亦未实施具体的爆炸行为,该行为手段不符合爆炸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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