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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传文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传文,别名王文化,男,41岁。2009年10月4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鹿邑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09年10月12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9年10月21日经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09年10月23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鹿邑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河南梓Ef律师事务所律师。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0)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传文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传文及其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9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王传文以其儿子王××被扎伤,凶手没有抓到、没有被逮捕为由,多次到省市县上访,后又去国家信访局、公安部信访局缠访。2009年9月29日,王××再次到北京上访,向郑家集乡政府索要二万元,如不给钱就去天安门广场闹事。乡政府迫于无奈,怕影响国家形象,答应了王传文的要求,于2009年10月1日通过村干部王××将二万元钱交给王传文的母亲李××,王传文才从北京回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传文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对其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传文辩称:因我邻居王××和他儿子把我儿子打伤,派出所一直没有解决,我就到上级层层反映,收麦期间我去北京公安部正常反应情况,还去了国家信访局。9月20几号我在北京上访,乡里让郭××给我联系,说让我回来,药费给我垫上,郭××提出给我二万元,但给没给我不清楚,我没有向乡里要钱,郭××和我母亲打电话让我回来,我就回来了。后又表示认罪,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王传文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数额介于较大和巨大之间,应认定为较大范围。总之不应对王传文作犯罪处理。

经审理查明:

2009年元月份,被告人王传文和其邻居王××两家发生矛盾,王传文的儿子王××被打伤,报案后,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但嫌疑人一直没有抓获(已上网追逃),也没有得到赔偿。王传文多次向公安机关提出自己的要求,也一直得不到满足。为此,被告人王传文多次到省市县有关机关反映情况,并于2009年7月和9月到北京国家信访局和公安部上访,但在案件被批示后仍拒不返还并滞留北京,造成缠访。王传文被接回后,仍不听劝阻,于2009年9月29日再次到北京上访。因恰逢国庆节到来之际,郑集乡党委政府迫于国庆期间的稳定压力,答应给王传文二万元。王传文从电话中得知其母亲李××已收到二万元后才从北京返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A组证据

1、 被告人王传文的供述与辩解(之一)

主要内容:去北京上访是反映情况。支书郭××打电话让我回去,我问我回去可以,但我花恁多钱咋办,郭××说有困难回来给你解决,给你拿二万元别上访了。我母亲给我打电话说你回来吧,二万元给咱了,咱不告了。

被告人王传文的供述与辩解(之二)

主要内容:2009年9月29日我去的北京,我刚到北京郭××打电话叫我回鹿邑说别把事弄大了,影响不好,有啥困难乡政府给你解决,我说从春节过后亲戚朋友邻居的钱都借完了,麦也卖完了,你看咋办?郭××说你回来给你解决点经济困难,给你二万元钱,你别上访了,我就同意了,不再上访了。

被告人王传文的供述与辩解(之三)

主要内容:因为我和我儿子被别人打伤一事,一直没有处理好,今年国庆节前我去北京上访,乡政府怕我造成影响,让我同学尚桥村支书郭××给我打电话让我回来,我开始不同意,郭××又在俺家里打电话,并让俺娘说乡里先包赔我二万元经济损失,我娘也在电话里对我说,我就从北京回来了。我没有给乡里要钱。

2、证人李××(王传文的母亲)

主要内容:因为我孙子王××被人扎伤,嫌疑人没有抓获,乡里才给我们二万元,有这二万元我们有个抓手,才放心。收到这二万元后我给我儿子打电话了,让他回来,说钱给咱了,别告了。

3、被告人王传文的认罪悔过书

主要内容:由于不懂法犯了严重的错误,给党和政府造成麻烦,自己认真悔过,决不再走上访这条路,相信党和政府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处理好自己的事,并愿意以劳动把钱还上,请求法庭给自己一个重新改过的机会,对自己从轻处理。

以上证据证明乡党委政府为了怕王传文上访造成影响,给王传文二万元的事实。同时王传文又表示悔过自新,不再犯法,并请求法庭对自己从轻处罚。

B组证据

1、证人王××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