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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再审案件辩护技巧
作者:刘海律师(北京)电话13520510024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我国的诉讼程序是两审终审制,对于有些重大的刑事案件,或者被告人基于某种目的,而在一审二审期间隐瞒了重要事实的案件,被告申请再审的可能性就变得非常大。而作为刑事律师而言再审程序中如何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履行法律赋予的独立辩护人的职责,本人在综合日常办案的经验后,特对再审期间刑事律师的主要辩护点作如下剖析,也就再审期间刑事律师的一些办案技巧加以说明,以达共勉之意。
一、关于刑事案件再审立案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定、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提起再审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就可以启动再审程序,这也是对于再审的一般性规定,但作为法律专业人士的律师,要在把握上述规定,灵活运用的基础上还要掌握一些办案技巧,以达到尽快启动再审程序的目的。
1、收集证据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的规定,证据要在开庭质证后才可以作为案件证据使用,再审律师可以合理的运用此规定,以达到尽快立案的目的。再审律师接受代理后,运用自己的专业经验收集两级法院审理过程中忽略的证据材料,比如:证明与两级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案发时间、地点、目击证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或者对于两级法院审理时的鉴定报告、伤情鉴定、尸检报告等技术性报告有合理的证据加以否定,尤其对于那些对案件事实有重大影响的证据要更加留意,只要有证据可以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则可以比较轻松的启动再审程序,以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这个方法也是最好的启动再审的方法,一般可以达到百试不爽。
但有一点要向各位律师提示的是,尽量不要把证据落在证人证言上,因为证人证言的多变性以及可能涉嫌的伪证的问题会给再审律师带来很大的执业隐患,因此尽量不要把再审的希望押在言辞证据上,否则可能会出现使案件进入进退维谷的境地。
另外,必须说明一点,再审的启动并不是简单的明事辩理的问题,它是一种对国家司法权威的挑战,在一个人治的国度里,批评与自我批评,否定自我还没有成为大多数人的基本素质,对于再审程序的不满必然会带到司法工作中,因此本人提醒各位同行在办理再审刑事案件时一定要把握好法律的严格规定,不要有任何“触雷”的行为出现,也不要存在侥幸的心理,为了达到胜诉的目的而越过法律规定的红线。因此再审律师在办理再审案件时,取证一定要两位律师介入,在录取证言时不要怕麻烦尽量把程序做好,以免司法机关“秋后算账”,比如:在录取证言时尽量携带录音设备,以说明没有诱供、赂供、逼供等情形出现;在对原审公诉机关已经作为证人录取过口供的证人进行取证时,一定要先向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申请调查取证的批准,得到批准后再向证人取证,否则千万不要与证人接触。
2、查找原审漏洞、矛盾
如果找不到可以必然提起再审的证据,那么不妨试一试找寻原审案件证据之间的矛盾以及适用法律的错误。虽然这种再审启动的理由没有证据的效力大,但对于一些原审过程中审判机关明显不负责任的判决还是会给再审律师很大机会的。
再审律师可以比较原审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对事实叙述的矛盾,比如有的证人说看不清,或证人属于间接证人,证据是传来证据,几次证言之间有矛盾。这时再审律师的工作量一般都比较重,要对每份证言都进行比较,最好列一张表,把几位证人的证言、书证、物证等对于案发时间、地点、数额、过程等情况的描述作对比,发现其中的漏洞,以作到以彼之道还施彼身。最终动摇原审法院判决的基础。
查询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法律规定的时效、矛盾之处有全方位的了解,在审查一下原审判决适用的法律是否适当。
3、了解审判人员有无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