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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账户设为单位小金库后擅自占用犯贪污罪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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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账户设为单位小金库后擅自占用 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缓刑 (2013-02-21 19:58:27)
分类: 成功案例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奉刑初字第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赵忠敏、顾帅,上海币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2] 15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於××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于2012年12月2 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 01 3年2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於××及辩护人赵忠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犯罪事实
2011年9月,被告人於××在担任上海××××交通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保管单位小金库的职务便利,用小金库公款为自己购买价值人民币5409元的铂金项链1根,后以送客户的名义予以隐瞒、侵吞。
2012年2月,被告人於××又利用担任上海××××交通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的职务便利,假借与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派出所联谊的名义,将个人消费款人民币2万元从公司财务报销并占为己有。
二、挪用公款犯罪事实
201年8月,被告人於××在担任上海奉贤××××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保管单位小金库的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小金库公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个人炒股,进行营利活动。
2012年4月,被告人於××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奉贤××××有限公司、上海奉贤区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公司的工商资料,上海奉贤××交通有限公司《关于贺×等同志聘任的通知》、“关于贺×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关于於××同志任职的通知》等,证人刘××、姜 ××、吴××、奚××的证言,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明细对账单,上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奉贤园区注册企业财政奖励明细表、相关财务凭证及支票存根、银行转账凭证,外部资金收入、银行收支清册、关于四团经济园区的税收奖励使用报告、礼金清查情况报告等,中国银联跨行交易信息、东方商厦奉贤店销货单,上海奉贤××交通有限公司付款凭单及记账凭证,上海奉贤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和上海克莉丝汀食品有限公司分别开具的总金额2万元的发票,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南桥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光大证券开户申请表、股票交易账户明细清单、上海奉贤巴士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内部收据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於××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5000余元,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於××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亦已触犯刑律,构成挪用公款罪。告人於××的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二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於××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於××已全额退赃,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确保公共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