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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辩护之我见

作者:倪明学  时间:2011-03-24  浏览量 219  评论 0     

  

量刑辩护之我见

 

刑事辩护,粗略的讲可以分为无罪辩护和量刑辩护。辩护实践中,无罪辩护由于控辩双方争议极大,显得精彩纷呈。然而,就客观的司法实践而言,无罪案件极少,无罪辩护真正能够得到采纳的案件更是少之又少。因此,量刑辩护往往成为刑事辩护的一种常态。

纵观辩护实践,量刑辩护存在的问题比较多。有的律师开口必无罪,只要抓住案件的一点点小纰漏,就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的律师,在进行量刑辩护时,弄不清楚量刑情节有哪些内容,把此情节混淆为彼情节。有的律师,不能全面阐述有利于被告人的全部量刑情节。有的律师,虽然抓住了量刑情节,但懒得收集必要的证据,或不知道如何取证。有的律师,在进行量刑辩护之前,缺乏与被告人的有效沟通,结果是律师进行量刑辩护,而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场面十分尴尬。

笔者结合理论与实践,围绕量刑辩护工作中存在的以上问题,谈谈自己的浅显看法,恳请同仁批评与指正。

一、罪名辩护,是量刑辩护的前提。

公允的讲,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工作人员,作为法律人,主观上都有“宪法、法律”至上的理念,同样有着追求“公平正义”的情怀,主观上不太可能恶意陷害哪一个公民。

但是,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会遇到这样或哪样的疑难复杂问题,对待同一个案件,究竟是否构成犯罪?是构成一罪还是数罪?是此罪还是彼罪?往往会持不同的观点。因此,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进行量刑辩护的时候,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存在轻罪被起诉为重罪的情况。

1、立足全案证据,结合法理,全面评估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

开庭前,刑事辩护律师已经拿到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并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在吃透案件证据和相关法律问题后,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有一个清晰、准确的判断。

如果案件在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足以推翻整个案件时,辩护律师应当做无罪辩护。如果案件证据严重不足,不能支撑公诉机关的指控时,律师应当做无罪辩护。如果,案件事实证明,该案不构成犯罪时,律师同样要坚持做无罪辩护。

当然,要准确界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这需要律师具有极高的专业化水平和足够的刑事辩护经验,否则,我们所讲的一切都成为一句空话。所以,理论界和司法界一致认为,成为一名合格的刑事辩护律师需要长期的打磨。

例如:因为某矿山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造成一名农民工死亡,因此,该县安监局局长被指控玩忽职守。公诉机关出示了大量的证据,证明死亡事故发生后,该县安监局对该矿山处罚力度不够。实际上,侦查机关应当收集证据,证实矿难事故发生前,该县安监局局长是否存在玩忽职守,其玩忽职守行为与死亡事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从本案来看,认定该安监局局长构成玩忽职守罪,证据严重不足,辩护律师就应当做无罪辩护。如果律师做的是量刑辩护,就是极端错误的。

2、认真研究起诉书,看是否存在将轻罪以重罪起诉的情况。

《刑法》也就一部,而司法实践却纷繁复杂,法律人员没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要想准确界定当事人是构成此罪还是彼罪,绝非易事。例如,同样是欺诈,由于被告人的身份不同,所采取的手段不同,因而所触犯的罪名有可能是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侵占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触犯不同的罪名,立案标准和量刑幅度也各不相同。

作为辩护律师,务必要结合案件证据材料,结合刑法学理论,牢牢抓住该行为的本质特征,准确界定被告人所行为所触犯的罪名,防止被告人轻罪被错误的认定为重罪。唯有如此,律师的量刑辩护才是最到位的辩护。

例如,某县系列反贪案件中,反贪部门为查获该县县长的犯罪行为,对县长的驾驶员展开了侦查,结果该驾驶员主动供述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购买假发票骗取出差费7万余元,而该驾驶员是合同制的驾驶员,其骗钱行为没有与任何国家工作人员合谋,后检察机关以贪污罪起诉。实际上,贪污罪的主体是从事国家公务的工作人员,而该驾驶员仅仅是提供简单劳务的工作人员,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因此,其不构成贪污罪,依法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如果认定为贪污罪,其量刑幅度在5年以上10年以下;如果认定为职务侵占罪,其量刑幅度在5年内以下。

由此看出,量刑辩护必须建立在准确的罪名辩护基础之上。

二、辩护律师必须清楚影响量刑的各个因素,从而有效的开展量刑辩护。

《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笔者认为,这一条文为我们开展量刑辩护指明了方向。

辩护实践中,部分律师在进行法庭辩论时,不能准确区分每一个量刑情节的内涵,往往在辩护时将此情节混同为彼情节,让人听了犹如云里雾里。有的律师,虽然说出了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却没有收集必要的证据,造成其量刑辩护没有得到法院的采纳。

1、围绕《刑法》总则、分则、刑法基本理论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理清影响量刑的各种情节。

从理论上讲,量刑情节分为法定的量刑情节和酌定的量刑情节。法定的量刑情节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立功、从犯、未成年等;而酌定的情节包括:犯罪手段、犯罪的时空及环境条件、犯罪对象、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犯罪动机、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前科等。

辩护律师必须准确弄清楚每一个法定情节、酌定情节的准确内涵,唯有如此,才能结合证据发现有利于被告人的各种量刑情节。

2、深入研究案件卷宗,弄清有利于被告人的各类量刑情节。

细节决定成败,我们在阅卷时必须深入细致,通过反复阅卷,横向、纵向比较,从细微之处找到有利于当事人的各种量刑情节,阅卷时万万不能粗枝大叶、走马观花。

全面阅卷后,要进行归纳和梳理,制定出表格,罗列出所有有利于和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看看是否有遗漏之处,有针对性的作充分的攻防准备,为庭上的量刑辩护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如何收集有利于被告人量刑的证据。

任何量刑辩护,都必须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否则断然没有得到采纳的机会。办案过程中,很多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已经被侦查机关收集。然而,有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侦查机关是没有收集的,或者收集不全面。因此,量刑辩护离不开律师的调查取证。

1、通过阅卷,找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线索。

律师在阅卷时,绝不能放过有利于被告人的蛛丝马迹,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往往能通过阅卷,找到调取证据的线索。比如,通过阅卷,能发现证人的身份情况、联系方式等。

认真阅卷,为律师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提供了方向,为律师今后的取证工作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2、耐心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借助被告人的力量,找到证据线索。

律师会见当事人之前,一定要制定明确的会见纲要。会见过程中,务必要留足时间,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辩解。实际上,很多当事人缺乏最起码的法律素养,包括一些犯了罪的领导干部,他们往往不能判断哪些东西是有利于其自身定罪量刑的证据,这就要求律师要有认罪负责的态度,不厌其烦的会见当事人。

例如,某市经贸局局长涉嫌贪污、受贿罪,反贪部门先后将该局几个副局长、科长拘留,因该局长一直在陪一省领导考察,反贪局一直没有通知该局长谈话,该局长在星期天送走省领导后,星期一早上,该局长早早的到了办公室,向分管副专员请假,称不能到某省召开的经贸洽谈会,理由是自己要到反贪局去交代问题,同时吩咐手下把机票退了。当他把这一切安排好后,反贪局侦查人员来到了他的办公室。如此重要的事情,在律师第四次会见时,该局长才向律师反映。后来律师对副专员、两个科长进行了充分的调查,证实该局长主观上具有投案的准备,客观上做好了充分的投案准备,应当视为投案途中,后被某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投案。

通过会见当事人,可以发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同时,当事人自身可能更能掌握获取有利证据的途径,至少可以为我们律师取证提供好的建议和帮助。

3、被告人的亲友,是律师取证的依靠力量之一。

案发之间,律师或许从来就不认识当事人及其亲友,甚至有可能连当事人工作、生活的地方压根就没有去过。而有利于当事人定罪量刑的证据往往就在当事人生活、工作所在的地方。因此,我们在调取有利于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证据的时候,一定要加强和被告人亲友的联系,从而快速、合法的完成取证工作。

但是,由于被告人的亲友的特殊性,其提供的帮助具有一定的倾向性甚至是虚假性,律师在取证过程中务必要审慎,不可盲目相信其亲友的话,更不能盲目的采纳其亲友提供的证据,律师一定要加强风险意识,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与被告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尽管律师的辩护是独立的,但是律师毕竟是受被告人的委托,理当忠于当事人之事。因此,律师最好与当事人就辩护方案达成共识。

1、量刑辩护必须经得被告人的同意。

律师在量刑辩护方案出来后,开庭前,务必要会见被告人,征求被告人的意见。

如果律师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构成犯罪,就应当做量刑辩护,并将量刑辩护方案告知被告人。如果被告人认为其无罪,应当耐心听取其缘由,从而判断其无罪辩护是否可行。如果被告人的辩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应当告知不认罪的法律后果,以免误了大事,万万不能迁就或放任被告人无端翻供。

某市劳动局长受贿、玩忽职守一案,归案前,该局长在外地出差,反贪局人员仅仅通过电话转告其同事,要求其到反贪局接受调查,该君火急火燎的赶回来,主动到反贪局归案,在侦查阶段如实交代了反贪部门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其主动投案,如果不翻供,依法应当以自首从宽处罚。遗憾的是,律师没有坚持原则,深刻分析翻供的严重危害后果,没有能说服被告人认罪,结果是该君在庭上翻得一塌糊涂,该律师牵强附会的进行了无罪辩护,结果自首没有成立,被处以重刑。

2、量刑辩护需要被告人庭上的配合。

庭审过程,律师和被告人由于各自的身份和对案件的认知程度不同,注定了两者在庭上应当进行充分的配合,各自扮演好自己的角色。尤其是涉及到需要被告人进行认罪、悔罪、赔偿的案件,更需要律师与被告人的巧妙配合。

某县供电局局长挪用公款、受贿案件,开庭前,律师与被告人达成共识,挪用公款部分做无罪辩护,受贿做量刑辩护,而该案因群众举报挪用公款遭到立案,受贿由该局长在侦查机关没有掌握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自行供认,律师建议该局长认罪,争取认定为自首。开庭当天早上,该县将该案作为反腐典型,全程录像,凡正科级以上干部必须到庭旁听,该局长庭上全盘否定了侦查阶段的供述,律师见势不妙,立即建议休庭。在律师的再三建议后,下午开庭时,被告人又重新认罪。后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认定挪用公款不成立,受贿成立,但构成自首,该案得到了从宽处理,被告人对判决结果甚为满意。

不难看出,律师与被告人在庭上的配合十分重要,否则量刑辩护的效果将大打折扣。

    作者:倪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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