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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刑事律师成功为一起合同诈骗罪案件做无罪辩护

虞晓锋律师
江苏 无锡
13606178717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2)锡法刑二初字第01 66号

    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1992年1月1日生,江苏省兴化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1 2811992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兴化市钓鱼镇八尺沟村某某号,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某某小区某某室。

    辩护人瞿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男,1991年3月21日生,江苏省兴化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1 2811 991 XXX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兴化市钓鱼镇洋汉村某某号,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某某小区某某室。

    辩护人吕xx、吴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某,男,1993年1 0月20日生,江苏省兴化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119931X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兴化市严家路某某号,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某某小区某某室。

    辩护人张坤,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9年1 2月5日生,安徽省定远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 2 51 9891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定远县桑涧镇河北村前吴组27号,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某某小区某某室。

    辩护人虞晓锋,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梅某某,男,1991年11月26日生,江苏省兴化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21 281199111XXXXXX,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兴化市荻垛镇北王村十二组8号,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街道某某小区某某室。

    辩护人徐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吴某,夏某、许某某、梅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1 2年4月1 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 3日被逮捕。现均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检诉刑诉( 2012) 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吴某、夏某、许某某、梅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 2年8月1 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华美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瞿忙付、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吕银良、被告人夏某及其辩护人张坤、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虞晓锋、被告人梅某某及其辩护人徐世怡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 011年1 2月至201 2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吴某分别与被告人许某某、夏某、梅某某经事先预谋,时分时合,先后从无锡江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无锡市宏远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奥吉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11家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1 6辆,再让他人办理假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等相关车辆证件,之后在汽车租赁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假証件将汽车分别抵押至无锡市新区硕放荡荡调剂行、无锡市锡山区安镇兄弟调剂行、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宇豪调剂行等8家调剂行以骗取钱财,所得赃款由被告人张某保管,参与人一起花用。其中被告人张某、吴某作案1 5起,涉案价值1 20余万元;被告人夏某作案8起,涉案价值70余万元;被告人许某某作案5起,涉案价值50余万元;被告人梅某某作案5起,涉案价值30余万元。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吴某、夏某、许某某、梅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将租赁来的他人汽车作抵押担保,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张某、吴某、夏某、许某某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梅某某数额巨大,均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吴某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夏某、梅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梅某某归案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同案被告人,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