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网站首页

当前位置: 广州刑事律师网 > 刑法罪名 > 合同诈骗罪 >

陈志钊犯合同诈骗罪一案

原公诉机关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志钊,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6月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辩护人汪少鹏,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袁中强,湖北原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志钊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09年5月25日作出(2009)仙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陈志钊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陈志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于2009年10月10日作出(2009)汉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审判为由发回仙桃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仙桃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后,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2009)仙刑初字第577号刑事判决。陈志钊仍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辩护人、委托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4年初,被告人陈志钊通过朋友结识了香港居民谢如东,陈对谢说,经仙桃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己要在仙桃兴建一个项目,土地面积900亩,向谢借贷1000万元。谢同意,二人随即签订了协议,约定谢代表香港新动力公司为陈提供1000万元贷款,期限1年,年利率为30%。为了方便1000万元资金能够从香港汇入内地,先由谢在香港注册成立香港恒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恒迪公司),再由香港恒迪公司出资1000万元,与武汉豪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强公司)出资900万元、高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源投资公司)出资1100万元,共同在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成立中外合资企业仙桃恒迪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仙桃恒迪公司)。香港恒迪公司占仙桃恒迪公司33.3%的股份,谢任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陈任公司执行董事。谢、陈还约定,如果陈按期还清贷款本息,谢则将其在该公司中占有的股份转让给陈。随后,谢以向仙桃恒迪公司出资的形式将1000万元资金借贷给陈。陈即以仙桃恒迪公司的名义购买了440亩土地,并付给谢利息210万元。2005年2月,谢、陈约定的贷款期限到期,陈向谢提出延期归还所贷资金。经谢介绍,陈与谢的朋友许竞文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由陈向许竞文借款1000万元,年利息36%,用香港恒迪公司在仙桃恒迪公司所占有股份作抵押,并向许竞文提交了仙桃恒迪公司的2本虚假土地使用权证作为担保。陈于同年5月30日将其向许竞文借贷的1000万元还给了香港新动力公司。至2006年4月,陈共付给许竞文利息360万元。为继续融资,陈与许竞文约定将还款期限延至2008年5月25日。

2006年初,陈志钊对谢如东称,仙桃恒迪公司想以每亩7.5万元的价格购买剩余的460亩土地,需要4000万元资金,希望谢能提供帮助,谢同意。谢、陈先后签订2份协议。约定:谢向陈提供3500万元贷款,期限2年,年利率为50%;其中2000万元作为香港恒迪公司“增资扩股”、1500万元以“股东贷款”的形式汇入内地;此笔贷款只能用于购买460亩土地,如果在协议签订生效后的三个月内买不到土地,陈则要将贷款退给谢;陈在未取得该460亩土地的使用证之前,以仙桃恒迪公司所有的“恒迪国际建材园区”内285套商铺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及园区内面向黄金大道的整栋精品楼产权证作为贷款的质押担保。谢、陈还约定在银行专门成立账户共同保管3500万元资金,开户时预留谢如东、闫凯及仙桃恒迪公司的财务印鉴。同年3月22日,谢如东、陈志钊、闫凯分别委托谢如蕴、胡志军、郑洪莉三人到中国银行仙桃市支行西端分理处以仙桃恒迪公司的名义开设了账号为12437108093001的共管账户。仙桃恒迪公司办公室主任刘勇将伪造的284套商铺房屋产权登记证交给了谢的姐姐谢如蕴,并称精品楼的产权证还没有办好,等办好后再给(实际上精品楼的产权证已办)。当天,谢将等值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港币汇到仙桃恒迪公司的外币账户,随即转至共管账户。同年5月16日,谢如东又将等值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港币汇到仙桃恒迪公司的外币账户,随即又转至共管账户。期间,陈私自雕刻了谢如东、闫凯的印章后,将两枚假印章交给豪强公司会计许艳荣,要许到银行变更了谢如东、闫凯的预留印鉴。与此同时,陈要许以仙桃恒迪公司的名义在武汉兴业银行汉口支行开设了账号为416020100100067736的账户。民年4月26日至5月25日,陈要许将共管账户上的3000万元中的2800万元分多次转至仙桃恒迪公司在武汉兴业银行汉口支行所开设的账户后,将2800万元转入豪强公司的账户,剩下的200万元则以支付工程款的名义转到许的个人账户,许按陈的安排,将200万元中的130万元转至陈的个人账户,10万元转至仙桃恒迪公司会计平晓静的个人账户,从银行提取60万元现金交给陈使用。同年8月,香港恒迪公司董事余文耀致电陈志钊,说闫凯要看共管账户的月账单,豪强公司出纳陈康福将一份中国银行已出账分户账交给许艳荣,要许传真给余文耀,该分户账上显示余额为30037200元。同年10月11日,谢收到仙桃恒迪公司的书面通知,称需要购买的460亩土地要挂牌了,要其将余款500万元汇至仙桃。同月24日,谢将490万港元(等值于500万元人民币)汇至仙桃恒迪公司的外币账户。因欠税款,仙桃恒迪公司财务经理陈章保与陈志钊联系后,用其中的300万港元为仙桃恒迪公司缴纳了税款,向武汉金马新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新田公司)汇款175万港元,余款转入仙桃恒迪公司账户,用于公司的日常开支。2007年1月8日,谢对陈称闫凯要查看购买土地的资料,陈即将伪造的购买土地的文件交给谢。之后,谢多次询问陈购买土地的进展情况,陈称正在办理之中。同年5月,陈将几份伪造的董事会决议交给许艳荣,要许和仙桃恒迪公司的会计曾纪和将豪强公司与仙桃恒迪公司的账目进行对账,并做平。期间,谢多次给陈打电话,欲询问3500万元资金的使用情况,但联系不到陈。同年5月16日,谢到仙桃查询共管账户的资金情况时发现账户里只有22.88元钱,且该账户在2007年只有一笔12316元的取款业务,遂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