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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轻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刘某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被控合同诈骗罪的一审辩护人,参加本次诉讼。通过庭前调查,查阅案卷,会见被告刘某以及今天的开庭审理,我对本案有了充分的了解。首先,我认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刘某犯有合同诈骗罪,认定的事实是清楚的,同时我认为,经过法庭的调查的案件事实,针对被告的犯罪构成及具体情节,可以对被告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

一、 从主现上看,被告刘某主观恶性不大

案发前,未受过任何形式的处分,表现一贯良好。从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证明,案发前鑫翔公司运营情况一直良好,只是苦于资金周转不灵,在他人的授意下,鑫翔公司才开始重复使用客户资料套取银行的钱,套来的钱主要用于公司日常开支及打发关系户。究其犯罪根源,刘某本意是借助银行的力量,急于把公司做大做强,从前期鑫翔公司前期与其它银行合作的情况来看,鑫翔公司都是按贷款合同规定还本付息,未出现违规的情况。鑫翔公司的犯罪行为相比其它恶性犯罪而言,主观恶性不大。

二、 被告刘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刘某案发后,能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根据我国刑法第六七条的规定,刘某的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 被告具有立功表现,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刘某主动投案后,不仅如实的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还积极揭发杨楷、罗森的犯罪行为,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立功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 被告刘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有诚恳的悔罪表现

本案相关证据显示,被告刘某案发前表现一贯良好,没有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在案发后,刘某认识到自已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主动投案后,如实的交待自己的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同时,刘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是端正的,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并对造成的后果深表愧疚。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银行的贷款,后果较为严重,理应受到刑罚处罚。但考虑本案的具体情况,刘某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认罪态度良好,并有诚恳的悔罪表现,请求法庭给予被告一个机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